起诉离婚后一方欠债(起诉离婚后,对方坚决不离怎么办)
夫妻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借钱怎么算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要断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债务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则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离婚过程中,一般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不就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离婚的时候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会很小,可能性也就相应降低了。,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如山西,律师费起价一般在1000元左右;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法院的判决是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诉讼请求当中没有提到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会主动的去介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决,但在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如果被告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共有债务的,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决。,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 时,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一方欠债孩子怎么判?
夫妻 离婚 一方欠债孩子怎么判? 《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 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 子女抚养 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 丧失劳动能力 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 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另外如果双方在 离婚诉讼 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婚姻无法继续了,大人选择离婚,避免伤害,但是对于孩子来说,家庭破裂的伤害会影响他的一生。希望各位父母在考虑离婚时多想想孩子,婚姻需要不断地包容与磨合,不要轻易选择放弃。
离婚男方欠债
首先要看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一、单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只是单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后这笔债务应仍由其个人来偿还。但是,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限制条件:
1、债务必须是原夫妻一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没有一起去借债。
2、接到的款项,都是为其个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开支。
3、即使是个人独用,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二、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该根据原夫妻二人的约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
1、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作出约定,则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2、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进行了约定,则有约定方进行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债权人都有权利向任何一方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债权人仅向一方主张权利,此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也就是说,夫妻间即使第债务切割进行了约定,也只对彼此有用,不能对抗其他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和B曾是夫妻,2015年,B以经济周转为由,像C借款50万元,一直未偿还。2016年1月,A与B离婚。同年10月,C把A和B一起告上法院。A抗诉称,虽然借贷行为发生A和B婚姻存续期间,但是自己并不知道这笔借款,也不知钱的去向;况且,A与B离婚曾经有过约定,婚姻内发生的债务由B承担。所以自己不该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虽然A与B有过约定,但C并不知道此约定,所以,此约定仅限于A与B二人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判决A与B共同偿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