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物品遗留体内责任划分(手术物品遗留体内责任划分原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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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就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首先要追溯到医院的责任,再到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清点的失误,无论是在哪一步出现的错误,都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我相 ...,主刀医生的责任,就是顺理完成手术,不要因为不但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是需要为自己的操作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而且15公分的止血钳留在了身体里6年,造成了当事人的腰疼等不舒服情况,时至今日才被取出,为了给自己留一个说法找到问题的根源,还把取出的钳子封存。

纱布遗留腹腔第一责任人是谁

法律分析: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你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与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顺产60日后,南昌一女子体内有纱布遗留,医护人员需承担哪些责任?

2022年6月28日,卫健委对此作出了回应,并且表示这起事故是由助产士造成的,因此这位助产士失去了工作,并且会按照相关规定,将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这名女子想要获得医院的道歉,并且还需要医院承担医疗费用以及对女子进行赔偿,这样的要求也无可厚非,毕竟女子在生产完之后就一直承受着异味的折磨,而且纱布一直在女子的体内,对女子的身体造成了创伤。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讨论度,很多网友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医护人员这样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女子生产本来就是一件很伤身体的事情,如果身体没有得到有效恢复,那就可能会影响女子的终身。这位医护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却没有注意自己的行为,因此在手术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如果在手术结束之后,医护人员立马发现了纱布不见了,也能够及时的做出挽救。

医护人员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而且医护人员的行事应当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理说在手术结束之后,医护人员就有义务检查现场的所有的东西是否齐全。在产妇的肚子里留下一条纱布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必须对此作出回应,而且医护人员也需要向产妇道歉,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子所受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医院必须作出赔偿,必须秉公处理。

手术器械遗留腹中 主刀医师 还是器械护士的责任大?

手术器械遗留腹中,器械护士的责任大于主刀医生。主刀医生的责任,就是顺理完成手术,不要因为不但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而清点手术器械,包括纱布、缝合针线等事情,是器械护士的责任,所以如果发生手术器械遗留腹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无疑是器械护士。

手术时把医疗器械遗落在患者腹内,医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医生是需要为自己的操作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而且15公分的止血钳留在了身体里6年,造成了当事人的腰疼等不舒服情况,时至今日才被取出,为了给自己留一个说法找到问题的根源,还把取出的钳子封存。

在时间还没有鉴定完成之前,谁都不能说出到底是哪一环节出的问题,但这一事件的发生我相信会引起很多医护人员对患者的负责,对自己工作认真的态度,止血钳到底从何而来?祝燕白白忍受一年多的痛苦,谁又应该来为这次的事故买单?医生在工作中发生哪一类似的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这次的止血钳事故中虽然结果还未认定,但是我们不难想象止血钳是用来手术操作使用的,主要为了止血或者缝扎当作镊子来使用。本身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就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首先要追溯到医院的责任,再到医务人员在手术操作清点的失误,无论是在哪一步出现的错误,都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我相信患者要的是一份公正的结果,一份真相,而不是大家的推卸,如果有人站出来承认错误,会得到患者的谅解,毕竟事情出现了大家要的是解决方法。像这样的事件不少发生,当然祝燕还是幸运的,最起码发现之后取出来生命完好,还有此类事件的发生因为“意外”而让医疗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的事件并不少见,例如:

一、2018年6月6日43岁的袁平秀在医院做完引产手术,因为腹痛在人生的146天后离世,经过尸体解剖,法医给出的结果是腹中发现了三块纱布,因为医院以及医护人员的疏忽最后经过协调,给予98万元的赔偿款,虽然最后得到了赔偿,但是人已经不在了,如果当初医护人员把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做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二、2017年9月,郭女士生完孩子后,腹腔一直疼痛难忍,某天洗澡时,郭女士意外从身体里扯出一块发臭的纱布。因为郭女士最终没有很严重的后果,医疗过失属于当班护士的个人行为,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1993年11月代某做女性结扎手术,术后经常腹痛。2016年3月,代某住院发现20多年前手术纱布被医生遗留在腹腔内未取出。2017年7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23.6万余元。

这次事件中不难发现大家都在推卸责任,我个人觉得不管是不是本医院的问题,都应该积极主动进行查证,给病人一个详细的答复,即使不是,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某医院医生甲为患者乙做手术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乙腹腔,乙因此所受的损害应由( )?

乙因此所受的损害应由(医疗机构赔偿)

如上医院中属于(过错责任)

如果是医生违规操作导致其他问题(过错责任)

依据:

《民法典》第1218条、第1219条、第1221条和第1224条中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题外话:以上原属《侵权责任法》范畴,但《民法典》颁布后《侵权责任法》已废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手术中,将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的医疗事故

首先说一下,医师和护士均有责任,缝合前的器械、敷料清点是由手术医生和器械护士公共完成的。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供给你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连云港一女子生产后两块纱布被遗留体内,医院应当负怎样的责任?

这已经算是医疗事故,院方要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连云港的朱女士在一家医院顺产生下儿子,4天之后顺利出院,但是没想到回到家之后的她身体非但没有恢复,反而更加疼痛,同时还伴有发烧的症状,刚开始以为是正常现象,朱女士并没有在意,但没想到坚持了几天症状越来越严重。

因为正在月子期间,所以朱女士就只在附近的诊所进行了治疗,吃了几天的消炎药,打了点滴,病情依然没有好转。由于实在无法忍受她来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准确检查,结果医生居然从她身体里取出两块顺产时遗留的纱布。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纱布又黑又臭,看来已经很长时间,而朱女士本人也非常难为情。

朱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做过其他手术,所以一定是在生产时留下的,而医院也并没有准确告知,这才让她受了这么大的罪,所以希望医院可以给自己郑重道歉。只不过面对朱女士的要求,医院总是推三阻四,等待了一周时间,对方依然没有给出答复。朱女士将自己的事情发布在网上,没想到居然收到了一份”医闹通知“,威胁将对她追究法律责任。

朱女士这下真坐不住了,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却遭到对方的威胁,院方颠倒黑白的行为实在让人忍无可忍。当地卫健委在此事曝光后已经介入调查,确认确实是该院的过错,已经对其行政立案,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例如暂停营业,主动道歉,开展调查,追究责任等等,确保今后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问题。可想而知,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给朱女士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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