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伤鉴定在哪里办理(太原工伤律师事务所排名)
太原在哪里办理工伤鉴定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太原工伤鉴定在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
一般都是在当地的劳动局。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认定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工伤标准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二次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太原伤残鉴定去哪里鉴定
法律分析: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太原市杏花岭区残联眼在那里鉴定
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1、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73号米兰假日商铺2层,主要经营法医物证鉴定,伤残鉴定。
2、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29号,主要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工伤鉴定事项。
山西省省级太原伤残定权威机构在哪家???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是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
该中心依托法医学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拥有遗传分析系统、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液病理图像分析系统等大型仪器设备所有鉴定人员均持有山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
中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接受各地公、检、法、司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科学的法医学咨询、检验、鉴定服务。
扩展资料:
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项目:
1、法医病理检验鉴定
主要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测死亡时间,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包括交通损伤、暴力性人身伤、疑为暴力性死亡的自然性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及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
开展的项目有尸体检验、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切片和阅片)及硅藻检验等。
2、法医物证检验鉴定
亲子鉴定、血<液>痕、精<液>斑、组织块的DNA分析(STR、SNP)和常规血型测定、骨髓移植监测等。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
体内外常见毒(药)物的检验。包括氰化物、甲醇、乙醇、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农药、杀鼠药、砷、汞、生物碱类药(毒)物、常见毒品、强酸、强碱及安定类、巴比妥类、吩噻嗪类等安眠镇静药物。
4、临床法医检验鉴定
包括各种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及伤残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医科大学官网——司法鉴定中心简介
太原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工伤伤残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于2004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隶属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3名。中心内设鉴定受理部、组织鉴定部、专家管理部及综合办公室。
2006年5月,市政府批准成立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三巷29号,办公室联系电话:4222580,受理部门电话:4222538、2024631,鉴定计划处:2024781,结论领取处:4030811。
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包括:(以广州市为例)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须提供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太原伤残鉴定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于2004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隶属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额事业单位。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三巷29号联系电话:办公室 4222580
受理 4222538 2024631鉴定计划处 2024781。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太原市伤残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山西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司法部认证的,不存在谁权威与否的问题,凡名册内的,都是有法定资质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家司法鉴定人。
机构名称: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