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对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影响
股权代持影响公司挂牌上市吗
法律主观:
股权代持对新三板挂牌的影响有:拟挂牌企业需要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权代持在日后极易发生利益纠纷和股权纠纷,目前上市规则以及新三板挂牌规则中明确要求清理股权代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三板挂牌可以股权代持吗
新三板挂牌,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清晰,而,股权代持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原则上新三板挂牌是不予以股权代持的。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但若企业存在股权代持也是不直接影响新三板挂牌的。但是需要说清楚,做一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注意一下几点:
(1)股份代持的原因;
(2)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4)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
(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新三板股权投资
您好!关于新三板 股权投资 的问题,一般新三板是指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像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一、新三板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目前有很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因为财务指标和市场规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创业板和中小板,融资困难。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在对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要求较低的优势下,同样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资金是一个企业存亡的根本,通过融资,企业可以用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多的资产和业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同时对中国产业转型也有重大意义,因为投资新三板企业的都是民间资本,效率相比国有资本要高很多。二、新三板有利于企业转板由于新三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 行政处罚 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三年以上时间消除;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上述新三板的要求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三板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提前进行规范和整合,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盈利能力、主营业务、以及公司的工商、税务方面作了最初的规范和调整,企业可以沿着一个有序的模式不断改进,对内部控制和管理进行调整,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和流程进行规范,这降低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同时,新三板还有利于缓解场内IPO的压力,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过审核等待上市的企业较多,而新三板的推出,一些企业不用再争先恐后地涌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本市场的负担。三、 树立企业品牌 增强影响力“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地开拓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树立自己的品牌。挂牌本身就具有宣传的效应,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象征,企业因此可以提升其影响力。新三板为示范区非 上市公司 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平台,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当然,挂牌新三板就必须消耗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股权代持影响公司挂牌上市吗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对公司挂牌上市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一定会造成公司无法挂牌上市。因为证监会要求申请挂牌上市的公司股权清晰,股权代持虽然可能造成公司股权不清晰,但只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让证监会了解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公司真正的股权架构,证监会依然会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会对新三板挂牌有影响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的工具,可以用它来填补现金流现金流,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不过,其潜在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则可视为利好,毕竟有利于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也就是说市场上有的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减少了,需求量变化不是很大,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一旦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导致股价的可能下跌。
总的来说,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补充现金流,还可以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由于股权质押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等等,因此对股票的影响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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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有哪些常见问题
现实当中企业挂牌新三板比较常见的问题是股份代持现象,对于公司挂牌时存在的股份代持,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虽然法律承认实际出资人事实上的股东权利,但如果存在代持问题,必将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甚至导致公司不稳定,必须严格禁止。
(2)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而且代持问题往往并未在上报文件时说明,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3)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或产生腐败现象。
如果出现 A公司这种股份代持现象,会被认定为股权结构不清晰,权属不分明,需要在申请挂牌之前消除股份代持现象。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以案说法:
王某和李某分别出资40万元和60万元成立A公司,但李某最高学历是初中毕业,为了使A公司对外树立高科技企业形象,李某借用他的表哥赵某理科博士的学历背景,在工商登记材料上将A公司60万元出资登记在赵某名下,另外
40万元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这样赵某实际上是代替李某持有
A公司60万元出资。后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保荐机构要求公司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恢复了李某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杨永芳律师支招
实务中,挂牌前对于发现的代持现象,必须提醒企业解决,有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1.
对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即将股东改为实际出资人。实践中,还需要做到:(1)整改时,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若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与企业、券商、律师无关;(2)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3)由券商出具整改意见。券商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律师也应该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和说明。
2. 股份转让,即实际出资人退出,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
3.
请求司法确权。对于可能产生争议或纠纷的代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挂牌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
杨永芳律师补充:
股份代持仅是企业挂牌新三板过程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问题,在实践中,企业挂牌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主体资格问题。设立程序要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2.股东适格。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3.出资方式合法合规。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企业历史上如果没有验资报告,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杨永芳律师补充:
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
5.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第二,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第三,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第四,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