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如何评定(伤残鉴定如何评定等级)
伤残鉴定怎么评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怎样的伤能评伤残鉴定
评伤残鉴定的标准:
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申请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伤残鉴定申请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由上可知,伤残鉴定的标准大概有十级,每一级的伤残鉴定标准部位都有所不同,主要根据损伤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