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情去哪里
人身损害鉴定在哪里鉴定
根据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原因的不同,申请鉴定人可以去当地司法局下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立的工伤福利保险部门(工伤鉴定)进行鉴定。
一、人身伤害鉴定在哪做
根据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原因的不同,申请鉴定人可以去当地司法局下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立的工伤福利保险部门(工伤鉴定)进行鉴定。
如果在走到人身伤害后,被害人及时报了警,那么公安局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二、轻伤鉴定费用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鉴定的费用一般包括一下情形:
1、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2、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3、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
4、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5、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6、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7、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8、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9、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10、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以上鉴定均不包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三、轻伤赔偿范围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2、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确定赔偿额。
3、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4、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去哪里做
法律分析: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件的人员送检。
伤情鉴定一般在哪里做
生活当中,我们很多时候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些伤害可能对于我们来说无足轻重,有些却是会影响我们生活的生活秩序的。如果受到了伤害,我们可以做伤情的鉴定,那么伤情的鉴定一般是在哪里做呢?相信看了以下文章后各位小伙伴会有所收获。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伤情鉴定一般在哪里做
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伤情鉴定的定义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鉴定原则
(一)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做伤情鉴定的处理都是由案件主办方所指定的单位进行伤情鉴定的,只有指定的单位认定当事人被伤害,才能出相关的伤情鉴定书。
受伤做鉴定去哪做
受伤做鉴定去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做。
伤残鉴定简介: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鉴定时间: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一个月左右做。治疗终结后做,一般为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如有安插钢板、钢钉的内固定,为内固定拆除后一个月左右。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穗液。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旦巧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小肠切除90%以上;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重度智能减退;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伤情鉴定在什么地方做
伤情鉴定在什么地方做如下:
伤情鉴定去哪里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属于工伤的,伤残等级评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属于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当地司法鉴定所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伤情鉴定机构有哪些
伤情鉴定机构有哪些如下:
司法鉴定机构、社区的市级劳务机关等可以做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介绍如下: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也就是在入院期间,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
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所谓伤情鉴定,通过法医公对公调查取证或有医院相关检查和医嘱证据,颅脑受到物理撞击,伤情症状危及生命应按重伤标准治疗,也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犯罪情节,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大脑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的恢复程度。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伤情鉴定去哪里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工伤的伤残鉴定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除了工伤外的伤残鉴定可以去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伤情鉴定怎么做去哪里做
法律主观:
伤情鉴定去司法鉴定机构做。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是: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向相关的鉴定单位出具委托书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后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