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评定(伤残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鉴定怎么评级
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各厅族明种活动穗蚂受限;3.不能工作。三级伤残: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职业种类受限;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各种活动降低;3.不能胜任原工作;4.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短暂活动不受扮告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远距离流动受限。九级伤残: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十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划分详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主要是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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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
1、一级是生活不能自理;
2、二级是生活需要有人照顾;
3、三级是不能独立生活;
4、四级是日常生活严重受限;
5、五级是有些生活能力受限;
6、六级生活日常可以代偿;
7、七级是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8、八级是活动能力受限;
9、九级是生活大部分受限;
10、十级是生活部分受限。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扩展知识: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伤残评定分级标准
法律主观: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是根据 伤残 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 十级伤残 。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 伤残鉴定标准 。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一、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十级工伤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方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主观:
一、八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II期;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作用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作用包括能确定伤残的等级,可以确定误工的时间,实践中,没有伤残级别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在医院未出证明,或者受害人认为医院的证明不符自己实际的情况,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误工费的数额则直接受误工时间的鉴定结果影响。也可以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需要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的情况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自理,或者是伤残级别出来后确定需要依赖别人协助才能生活。护理级别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而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依据护理级别进行计算。护理分为了四个级别,分别是一、二、三、四级护理,与伤残级别一样,级别数字越低,赔偿的数额越高。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1、治疗终结后选择合适的司法鉴定所,建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或者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伤者本人携带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证、CT片等材料前往司法鉴定所;3、由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对伤者伤情等情况作出评估;4、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事实上我们要记住八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能做的就是把受害人的伤情和评定标准对应起来。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重伤造成身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伤害,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轻伤造成身体或者面部损伤,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或者对人体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伤害,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未达到伤残):轻伤:由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损伤或轻微功能障碍。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