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合同纠纷(民法典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关于物业合同纠纷如何起诉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的流程:1、当事人一方提交起诉状到法院;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提交答辩状;4、法院开庭;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6、如果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7、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此次审理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8、最后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新规:业主与物业之间,常见的纠纷,千万要注意!
案例一
夜里,李老板带着媳妇度假旅游回来,在家门口就闻见一股腥臭味,他忙入屋查看,发现家中已断电,而自己花了8888元买的金龙鱼死掉了。李老板出门一看,隔壁邻居均有电,唯独他们家没电,因而他气愤地去找物业,问询自家断电缘故。
李老板是做买卖的,就在家里养了条金龙鱼图个吉利。金龙鱼身价高,也娇贵,鱼缸里必须24小时开着氧气棒。这一次由于家里停电,氧气棒一停,金龙鱼就氧气不足而死掉了,李老板认为很晦气。 而物业给李老板的断电原因是:李老板由于未缴半年的物业费,被强制停电。李老板不交物业费是由于房屋有质量问题,洗手间一直以来渗水,找了物业多次,可物业却和开发商互相推卸责任都不管。
如今物业竟然还用停水断电的霸道手段,给他施压催缴物业费,着实是欺人太甚,李老板一怒之下将物业给告了,要求物业赔付自己买金龙鱼的钱。(上述实例,由真实事件化名改编)
看了是不是也很气愤呢?那我们来看看业主在法律中都有哪些维权方法呢?
《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以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手段来催缴物业费。
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够 催告业主,让业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物业费。假如业主在这个时间内依然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够 诉讼或是申请仲裁。
显而易见,物业公司武断地停了李老板家的电,是归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赔付李老板的损失。
而李老板因房屋漏水未缴纳的物业费,应当与物业、开发商协商处理渗水问题,着实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定,但他也不可以因而拒交物业费
日常生活,业主和物业相互间常常会对于物业费缴纳、房屋售后与维修、公共区域的管理、治安维护、卫生清除等方面,形成各种各样摩擦,简洁明了的说,便是“收钱”与“服务”相互间的分歧。
但有一些物业称得上小区一霸,有许多倒霉的业主受到过物业的粗暴对待,当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大家都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敢怒不敢言。
已经在去年元旦起效的《民法典》对业主与物业之间常碰到的8种物业纠纷,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解释,请各位再花2分钟了解一下:
1、被高空掷物砸伤,在找不到抛掷者时,能够找物业兜底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我证明的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以补偿。
物业身为小区的管理员,理应对高空掷物行为加强管理,如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担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当发生高空掷物伤人事件后,最先去找物业才是正解。
整个《民法典》对物业公司而言,唯有“高空掷物”这一点要求,是一个沉重的义务。
2、小区电梯间的广告投放盈利,公共停车场的盈利,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可从收益中扣除合理成本,剩余收入归业主共有。
3、物业应按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汇报业盈利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能够更换物业吗?
能够!如物业工作人员并没有正规学习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利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5、传说从9月1日取消物业费,之后是不需要交了?
物业费并并没有取消,仅仅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改进,公摊水电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等花费全部取消。从9月1日开始,依然有下列4种花费,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
天然气开通费花费,可以不交;
物业合同规定之外的花费,可以不交;
物业私自添加的花费,可以不交;
6、新交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房产买卖合同之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有关房屋质量问题,业主理应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可以以此来拒交物业费。例如【案例1】中的李老板,就一定要补交物业费。
7、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该怎么办?
这一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前做出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依据《物权法》78条第2款的规定,在知情或是理应知情的1年之内,提出撤销决定的诉讼,开展维权。
这一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后做出的,则依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定,在知情或是理应知情的1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8、房屋没有人住、物业服务不合格,可否不交物业费?
【案例2】
黄某在购买了房屋后一直以来没居住,并都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依然常常拨打电话来催交物业费。黄某认为自己并都没有搬入,并且住宅小区私家轿车乱停乱放,环境杂乱无章,如此的服务压根不用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而,就算都没有实际居住也理应交纳物业费。不过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都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能够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假如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能够根据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商谈,甚至于能够依据合同的承诺改聘别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住宅小区,业主们理应注意保存或确定证明,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新规的颁布实施毫无疑问是更加注重人们对利益,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怎样规定的?
很高兴为解答关于民法典中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规定。请看以下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物权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若未按时提供或履行义务不到位,业主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自行处理维修事宜并索赔相应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提供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导致业主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投诉,并在投诉期间内暂停支付服务费用。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因此,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自行处理维修事宜并索赔相应费用。同时,业主还可以通过书面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其维修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行为导致业主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其维修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赔偿。
作为业主,我们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如果遇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应当及时与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沟通解决,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索赔要求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加强对物业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之一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对拖欠物业费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业主支付,如果经催告仍然不支付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是业主的义务。
2、业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进行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时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前提是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4、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热、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不交物业费有滞纳金吗
1、物业公司能否就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加收滞纳金,应该完全的根据物业的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含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收取滞纳金的。
2、如果是因为对物管服务不满意,认为服务缩水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以拒交物管费,并且不交滞纳金,需要做好取证工作。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也要承担举证物管服务违约的责任。
3、根据民法典,滞纳金应该属于应付未付的违约金,一般而言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管费滞纳金标准设定过高明显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条款之嫌,可以由业主申请减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法律主观: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具体规定是: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有没有关于物业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物业的规定: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 》第93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亲自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941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涉及卫生、环保、消防、特种设备维修、道路养护等诸多方面,物业服务人有权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无须经过业主同意。
当该部分专业服务事项不符合约定时,业主有权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次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禁止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分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民法典 》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区域是物业服务区域。目前在实践中,物业服务区域一般与建筑区划一致。
3.公开和报告义务
《民法典 》第943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公开和报告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服务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物业服务人的公开和报告义务,有助于防止物业服务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便利业主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服务作出正确评判,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
物业服务人公开和报告的内容、方式,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业主的义务
1.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支付物业费是业主所负有的主给付义务。 《民法典 》第944条第2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这是将物业服务人的催告作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这同时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人只能采取催告的方式催交,不得采取停止供应电、水、气、热力等方式催交。
2.业主的告知和协助义务
物业的装饰装修是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装饰装修对其他业主的利益会产生直接影响,不适当的装饰装修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妨碍物业服务人妥善提供物业服务,危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装修装饰活动应当进行适度的管理、指导、监督,防止损害业主团体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对“物”有效管理、维护的必要要求。
《民法典 》第945条第1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以及设立居住权,均属于业主依据专有权所享有的权利。
但是,这些行为都涉及物业服务相对人的变化,业主负有告知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能够最大限度促使物业服务人了解情况,知悉相关物业真实使用情况,确定物业服务享有之主体、物业服务人救济权利主张的对象。
业主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