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决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死亡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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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致人死亡 判决书 送达期限: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告和定期宣告两种。当庭宣告一般适用于案件相对简单,处 刑罚 较轻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合议庭经过评议,可以当庭作出判决。定期宣告一般适用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往往要经过反复研究,可以另定日期宣告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 公诉 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如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及时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交通判决书范本
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
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邓X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XX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库存车辆盘点员,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罗XX,XX李XX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唐XX,XX李XX事务所。
被告彭XX,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XX省XX县。
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八组178号。
法定代表人何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XX,公司安全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城南东路291号,现营业地XX市XX区韶山南路华翼府B座2楼。
代表人陈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XX市XX事务所XX分所。
原告邓XX诉被告彭XX、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出租车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周XX独任审理,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彭XX,被告XX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XX、陈XX,被告XX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佘XX,被告财险XX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原告邓XX乘坐被告彭XX驾驶的出租车在XX市XX区时代X光大道融城领袖佳园路段与被告XX运输公司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邓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邓XX无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邓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6667元,其中医疗费2176元、误工费22020元、护理费2631元、交通费5600元、住宿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鉴定费900元。
被告彭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出租车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运输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财险XX分公司辩称,被告财险XX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11年8月1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邓XX乘坐彭XX驾驶的XX出租车公司湘AT7060号出租车,沿XX市时代X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融城领秀佳园路段时,与XX运输公司的湘AZ4719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邓XX和彭XX受伤的交通事故。邓XX随即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共住院8天。彭XX和XX运输公司共同支付了邓XX在XX市中心医院急诊及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并支付了护工的部分陪护费用。在邓XX住院期间,邓XX的亲属亦在医院陪护。出院后,邓XX回其工作地XX继续门诊治疗,并自行支付了门诊医药费。此外,彭XX和XX运输公司还另行赔付了邓XX手机的维修费1600元。接受邓XX的委托,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邓XX后续治疗费和误工时间进行鉴定,于2011年12月7日出具XX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临鉴字第1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邓XX后续医疗费预计1万元左右;2、被鉴定人本次损失误工时间评定为3个月左右。此次事故责任经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X(XX运输公司湘AZ4179号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邓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XX运输公司向财险XX分公司为湘AZ4719号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区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市中心医院病历及门诊、急诊、住院病人基本诊断书,首都医科大学XX医院病历及收费专用收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XX市中心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收款凭证,邓XX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彭XX驾驶机动车辆因未注意安全,且超速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刘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对邓XX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彭XX系XX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刘X系XX运输公司驾驶员,邓XX的损伤系彭XX、刘X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邓XX因伤所受损失应由XX出租车公司和XX运输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邓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关于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的认定,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邓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获得的赔偿如下:
1、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住院8天,按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后续治疗费10000元。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确定。
4、交通费500元。根据受害人因就医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
5、误工费7620.75元(2540.25元/月*3个月)。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给邓XX的身体造成伤害,酌情考虑确定。
7、法医鉴定费900元。根据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和鉴定意见书确定。
综上所述,邓XX的损失总计为20400.75元。其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邓XX主张医疗费、住宿费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邓XX主张营养费,因缺乏相应医疗机构的意见来证明该费用的必要性,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XX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范围的,根据双方的责任按比例承担。湘AZ4719号货车在财险XX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邓XX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的赔偿责任;在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邓XX的损失总计为20400.75元,其中属于伤残赔偿限额内的为9260.75元,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由财险XX分公司承担;邓XX的损失中属于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的为10240元,由财险XX分公司在限额内承担10000元,超出部分24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法医鉴定费900元,由侵权人XX运输公司、XX出租车公司承担。邓XX主张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XX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邓XX应受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
二、原告邓XX应受偿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
三、原告邓XX应受偿的误工费为7620.75元;
四、原告邓XX应受偿的交通费为500元;
五、原告邓XX应受偿的护理费为640元;
六、原告邓XX应受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七、原告邓XX法医鉴定费为900元;
八、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原告邓XX19260.75元;
九、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邓XX798元;
十、由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邓XX342元;
十一、驳回原告邓XX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105元,被告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5元(此款原告邓XX已预交,由被告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XX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邓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XX法院。
审判员周XX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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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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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系被害人赵XXX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
被告陈XXXXX,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男,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XXX,该公司董事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王XXXXX,为公司总经理。
二、具体内容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事诉讼法()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于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XXXX、陆XXXXXX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XX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赵、赵、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有限公司XX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24日6时42分,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驾驶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右转弯时,与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认为,陈XXXX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无责任。被告人陈XXXXX拨打120、110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陈XXXXX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与接收、犯罪记录证明、案情说明、110报警记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X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赵、赵、赵诉称,年4月24日下午6时42分,被告人陈驾驶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沿西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城线交叉口,右转时与右侧赵驾驶的电动车同向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XXX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无责任。事故车豫D81XX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保险有限公司XX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XXXX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12261元;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车辆购买的保险凭证、驾驶人及其驾驶的车辆信息、火化证明、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购车票据、价格评估结论、鉴定费收据、赵XXXXX及所附民事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已投保,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辩称,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保险公司合理合法部分愿意赔偿,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仅赔偿被害人直接损失。被害人赵XXXXX发生事故时,其所骑电动车的预计损坏情况未向委托方出示,评估样本未进行质证;电动车的购买凭证只是一张没有任何印章的收据;请求法院自行处理运输费用;需要提供赵XXXXX的居住证明和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收入证明,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年4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驾驶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陈XXX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赵XXXXX符合头部、面部、胸部、腹部、四肢受到钝物(碰撞、挤压等)影响的要求。)而死于创伤失血性休克。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交)字()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不负责任。
此外,经查明,被告人陈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雇佣的驾驶人,该驾驶人系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D81XXX汽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人保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已缴纳交强险12.2万元、第三方责任险50万元
经查明,被害人赵(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育有一子两女,长女赵,长子赵,次女赵。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X于2010年至年居住于XXXXXX社区X栋X单元X栋西门。被害人赵XXXXXX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XXXXXX于年10月至年3月在平顶山市XX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年8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6.8万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理解,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裁判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裁判文书。至于一些具体的判断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审查。最重要的是列出所有的证据,千万不要没有任何依据就做出审判结果,这一点非常重要。
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事故死亡判决书生效了,是原告主动去找保险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会自动打钱到法院?
判决书生效后,不需要原告去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会主动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主动转到法院的银行账号上的。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虽然有判决书,但仍然需要逐级上报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在1-2个月之间。
所以,不要急,耐心等着就是了。
保险公司是目前这些法院判决书最好的单位,极少需要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因为保险公司想少出执行费用,同时,更怕没有及时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被法院罚款。
您好!我想问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已赔偿,法院判决书判三年缓刑四年,中间没去报告,也没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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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