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起诉状)
另一方没有离婚与他人同居财产怎么分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虽说在两人感情好时,这么做似乎有点难以启齿,但是与可能会因为权益不清而导致的尴尬和伤害相比较,两个人理智地进行约定还是值得的。
法律客观: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财产与同居财产怎么区别: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不同之处是: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同居关系,没领结婚证。可以分割财产吗?
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财产:财产如果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财产双方协商共同分割;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用分,依法归个人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同居财产混同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 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 同居财产 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陈x娟(女)与舒x秦(男)原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于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当时舒x秦尚未离婚。1994年11月22日双方非婚生育一子舒万清,后舒x秦离婚,继续与陈x娟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同居生活期间,陈x娟出资59,000元购买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系舒x秦单位优惠售房,未办理产权证)。2004年2月陈x娟向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舒x秦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有配偶时与他人同居生活系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已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现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子女抚养费给付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遂判决:解除原告陈x娟与被告舒x秦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舒万清由原告陈x娟负责抚养,被告舒x秦从2004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共有财产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陈x娟所有,陈x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舒x秦房屋折价款2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舒x秦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舒x秦称: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系本单位福利房,该房屋应属上诉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同意退还陈x娟的购房款59,000元,要求分得房屋和抚养小孩。陈x娟表示只要上诉人同意一次性给付房款59,000元,就同意其意见。由于上诉人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房款,双方协商未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舒x秦在本单位购买的福利房理应归舒x秦所有,但舒x秦应将陈x娟支付的房款59,000元退还陈x娟。由于陈x娟从1994年起外出打工,小孩舒万清长期随舒x秦一起生活,因此非婚生子舒万清由舒x秦抚养为宜。据此判决如下:非婚生子舒万清由舒x秦抚养,陈x娟从2004年2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共有财产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归舒x秦所有,舒x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x娟购房款59,000元。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同居关系解除以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度,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居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就同居,陈x娟于2004年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双方开始同居时舒x秦尚未离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一审法院告知双方应在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但双方均未补办,且都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因而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是正确的。对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舒万清,二审法院考虑到由于陈x娟从1994年起外出打工,小孩舒万清长期随舒x秦一起生活,因此非婚生子舒万清由舒x秦抚养最为合适,陈x娟每月给付150元的抚养费也能够满足舒万清的实际需要。有关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的归属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该房屋系陈x娟与舒x秦同居期间购得,属双方共有财产。虽然购买该房屋时由陈x娟出资,但由于该房屋系舒x秦单位福利房,理应归舒x秦所有,当然,舒x秦应将陈x娟支付的房款59,000元退还陈x娟。而且双方对于该房屋归舒x秦所有达成一致,只是在购房款是否一次付清的问题上协商未果。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舒x秦所有、由舒x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x娟购房款59,000元是正确的。 律师随感 同居并非合法的婚姻,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是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理。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证明不了的则法院会推定为共同共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是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居十年以上,没有登记证,男方因病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因你在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望采纳,谢谢!
同居分手经济纠纷怎么算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入的房产,法院会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参照双方购房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同居分手的原因:
一、整天过得很无聊,同居两人之间会更加亲密,这样情况下的情侣会了解到平时不一样的对方,可能远看你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人,但是时间长了这种新鲜感就没有了,然后就会很无聊,最后也就会分手。
你需要的是随时给对方一点小惊喜和小准备,这个非常重要,很多人都因为这些点点而更加相爱,细节很重要。
二、坏习惯,你的换习惯会让对方感到厌烦,这些东西无论好坏都会在同居的时候放大。如果你的坏习惯让TA忍受不了,那么很容易导致的就是分手。那你需要怎么做呢?首先,你如果能改的话就改掉自己的坏习惯,不能的话就好好的沟通看看怎么把这种厌烦变的最低,沟通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