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债权(营业债权什么意思)
商业债权包括哪些
商业债权是指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产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 其实质就是企业为客户提供商业信用、本企业资金被债务人无偿占用,相对本企业来说资金是静止的,不能产生任何效益。
营业执照吊销,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2层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两层法律责任:
1、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系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依法可以进行清算,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15日也就是法定的启动清算期间,若清算义务人在此期间未能启动清算程序,应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当然,在实际案例亦有清算组成立后,却始终不进行实质性清算工作,比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亦不召开清算组会议、亦不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等,其实质都是一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实际中亦有类似的案例予以支持(案号:(2013)鲁民提字第239号)。
(2)公司财产存在贬值、毁损或灭失。
如何认定公司财产贬值、毁损或灭失,是这类案件的难点,难就难在公司财产减少的范围如何确定,而财产减少范围的确定首先是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很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客观不现实。因为,相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而言,公司债权人系“局外人”,不掌握清算义务人公司的主要财产,更不掌握其账册、重要文件,举证能力较弱。而清算义务人不仅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且掌握有反映公司财产状况的重要文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应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怠于清算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贬损、毁损或灭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若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证明其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只需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根据推断原则,需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一般债权
一般债权指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
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emptyformality)。首华油记得采纳哦。
扩展资料
普通债权人是指拥有无担保公司债权的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其本息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理,普通债权人只能行使求偿权,且求偿顺序位于有担保公司债权人之后,因此其损失往往最重。
所以,在公司面临破产危险时,债务人(公司)往往与普通债权人达成合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作出让步,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权利,以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使普通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优先债权人指的是公司债权人在债务高于债权无力偿还时,或在公司正式宣布破产时,如在索偿或以其财产抵偿债权人的损失时,其为优先于别的债权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优先债权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债权人
个体户注销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注销之后,应当由经营者继续对债权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经营者的身份则可依据以下标准进行确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债权质押怎么办理
摘要:在现实中,常常会因为借钱而产生各种纠纷案件,不管是在他人向自己借钱还是自己向他人借钱时,首先就是一定要有借款和收款凭证,最好是能有同等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是通过债权质押的方式设定质权。债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呢?债权质押怎么办理?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债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
债权质押怎么办理
1、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须持银行定期存单或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向贷款行开办该项业务的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客户经理调查、审核同意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3、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4、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5、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质押权利解除止付,并退还给客户。
债权质押登记部门
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一般是工商局,但是若属于车辆、船舶等的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抵押登记书(双方签字或盖章)。
债权质押生效要件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4、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债权质押如何实现
1、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