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和解(申请破产和解的主体)
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
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如下: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流程有以下步骤:
1、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申请和解;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3、和解程序终结。
综上所述,进行破产和解的手续: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然后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果裁定和解的,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草案;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法 破产和解
法律主观:
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 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 债权人 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 债务 、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
法律分析: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或者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宣告破产后能否和解
法律主观:
能。 债权人 申请对 债务人 进行 破产清算 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 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破产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破产和解的条件: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
破产和解协议通过条件是: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
破产和解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我国新《破产法》对和解有哪些主要规定?
和解是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进行挽救的重要措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破产和解的程序如下:首先是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然后是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该决议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和解问题?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税务局作为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和解。税款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在同一顺位,依法享有同等的清偿权利。因此,税务局可以参与破产和解,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税务局和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和解协议签订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税务局清偿税款。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税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因此,税务局既可以参与破产和解,也可以参加债务人的清算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