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达成和解(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后撤销报案还受理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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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基于自愿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调解,仲裁仲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进行裁决解决。

民事纠纷双方和解了,能不能撤案了

法律主观:

民事纠纷判决后双方还能再和解。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客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基于自愿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

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大斗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纳基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洞仿谨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您好,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

和解

和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互谅、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两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合同得予顺利履行。

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进行裁决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解决: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诉讼

诉讼,这里是指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决方式。俗称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上述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当事人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怎么调解需要注意些什么

法律主观:

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2、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做好这一基础工作,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公信力,信服感,使在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都无话可说,并对证据予以认可,这对案件审理工作帮助很大。如果不及时鉴定将错过鉴定最佳时期,甚至造成无法鉴定的后果,会造成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4、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庭前调解是最好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法院的调解原则是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在庭前调解中,不必太认真,一定要分清谁是谁非,而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只要调解程序、调解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好,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比较熟的,或有的当事人跟审判人员也比较熟悉,最好不要过分认真,事非当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数,所以调解人员也不要过分强调事非曲直,适当的“装糊涂”,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与当事人说话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们怎么说都行,但审理人员说话必须讲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法官的能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都是语言表达的作用。简易调解时最好不要直入主题(讲案件)。而应该先对当事人嘘寒问暖,跟当事人讲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开始。这样使调解气氛融洽,有助于拉近当事人和法官的距离,避免调解起来气氛紧张,伴随着言语的沟通,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法官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让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解。5、调动调解力量,单、合结合调解:法官不能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种约束。但笔者认为在工作实践可以灵活处理,特别是庭前调解和庭审中,如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使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就要把双方分开,一个一个说理,讲法,分别作对方的工作,使双方思想通了,就会拿出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就会成功。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动员社会上一切有利于调解的人,凡是能帮助调解的,都要借助,基层领导、村委会人员、还有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说情者。借助“说情者”调解往往一调就能调解下来。另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时我们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其实我们更应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当事人可能不听审判人员的,但对委托代理人往往言听计从。如果一个案件难度大,审判人员调解不下来,庭长或院长出面就可能调解成功,当事人听领导都这样说,觉得这已达到自己的诉求,就会同意调解意见。6、感情软化、适当加压及冷处理:调解过程中,法官有时需要用情感来处理,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纠纷,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关系,这就要借助双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邻居、老朋友,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还得相处,有事好好协商,这样双方就可能会坐下来协商。有时候还需要法官的个人情感来处理,一些跟法官特别熟的当事人,法官情感也会起很大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有耐心和恒心。个别的当事人,说话特别硬,对这种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过软,要用恰当的语言,打压其气焰,如果你说话硬了,他就会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说软了,他就不让步,不能心甘情愿接受调解。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处理。对矛盾特别激烈的家庭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后不要急于调解。让当事人在家等待,听候传唤,时间久了双方矛盾自然会淡化,在情绪趋于稳定时,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解。这种“冷处理”法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调解会很好。但对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消磨时间的“冷处理”法,特别是离婚案件。在大多数的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来法院离婚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矛盾发生后,双方总会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赌气离婚,如果法院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会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说一些过头的话,做一些过头的事,让对方很难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调解双方合好或达成离婚协议。所以应给他们留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回去充分考虑。在这期间,他们家人、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都会主动前去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所以离婚案件主动撤诉的不少。不去主动撤诉的当事人,在离婚的决心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动摇,法官这时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达成离婚协议,做到案结事了。7、连续作战当庭结案、及时送达: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否则当事人回家可能询问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如果这样,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8、立身正、持公心、消私欲:“法官不是官”,法官的价值是在公正中体现,法官的力量是在公正中显现,法官的生命是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不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脱离了公正,不要说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是判决,也会让当事人缠诉不止,上访不休的,所以说公正很重要。要做到公正,必须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不自觉地流露出偏袒这一方当事人,这方当事人在心理上就会有一种优势感,使其很难进入案件的实质性状态,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其实案件的客观事实只有一个、处理意见也只有一个,如果偏离了这个线,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不会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调解不拢。如果法官没有了私欲,或者说能够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够保持一份公正心,这样法官无论是从实体处理上,还是个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对案件的调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荡荡,不瞻前顾后,自然处理问题就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来。9、注重调解后续工作:调解结案后,审判人员还要注意与当事人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当事人之间的动态关系,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如果调解案件履行好的话,当事人就会给你宣传调解的好处,这样社会反响就大,现在基层老百姓不懂得打官司的还是很多,如果有亲戚朋友打过官司,大部分会去咨询一下,如果调解给付及时的话,当事人就会替你作正面宣传,这样法官就省了不少事。如我们有不少案件,在庭前调解时,当事人和亲戚朋友来法庭,法官提出调解,亲友就说:“行,调解好,不伤和气”,他们反过来替法官做工作,做“调解优先”的助推器。针对调解不履行的案件,法院在执行时也要加大力度,这样一顺皆顺。案件形成一盘棋局面,立案为审理服务,审理为执行打基础,执行反过来帮助审理工作。二、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吗一般情况,警察是不处理民事纠纷的。警察会建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可是即便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所以还是建议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三、民事纠纷可以不去吗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不可以不出庭审理案件,依据案件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婚姻这样的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出庭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综上所述,调解最好做到上述几点要求,这样能增加我们调解成功的概率。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一、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3)仲裁解决。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1、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立案后送达传票和诉讼证据副本;

4、开庭;

5、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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