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债务纠纷(离婚律师债务纠纷法律援助)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哪里找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可以找谢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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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以其较高的理论造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融为一体,是值得信赖与托付的好律师。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
相关了解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律师起诉债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法律主观:
(一)证明当事人 诉讼 主体资格的 证据 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 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 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提供能够证明债权、 债务 关系存在的借据、 欠条 或 借贷合同 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 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 证人 证言或证据线索。 (三)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 收条 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它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协议不履行起诉律师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的规定,律师费属于自己支配的费用,并不是必要支出费用,因此除个别情况外,律师费谁委托谁支付,离婚诉讼不属于个别情况。如果您之前与对方约定离婚时的律师费归属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中的债务经济纠纷问题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夫妻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债务是经常涉及到的问题,下面一起来探讨一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一、引发思考的案例案例一:陈某与周某原来系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因做生意欠下了近十万元的债务。后两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只是在法院调解时双方并未提及十万元债务问题。五年后,该院在一起陈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陈某和周某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债务,认为陈某、周某的协议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启动了再审程序,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及债权债务部分进行再审。再审中,陈某和周某均称当初确实存在十万元债务,但两人当时已经协商好了分担份额,即对此债务负担并无争议,故无须法院审理,目前,十万元债务已归还了大部分。再审庭审中,陈某与周某表示将继续想办法按当初的约定归还欠款,不希望法院审查并确认债务负担。法院遂作出了维持原审调解书的判决。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需欠下他人许多债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就债务五万元约定由王某负担四万元,李某负担一万元。一年后,人民法院在另一起由李某与王某的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其中有一笔债务就近八万元。人民法院遂认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有规避债务的情形,决定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再审中,法院发现李某与王某的债务也不止十三万元,李某讲大约有十五万元,而王某讲或许有十八万元甚至更多,具体数字,两人都说不清楚,更无法就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导致法院很是为难。案例三:原告古某诉被告丁某、傅某债务纠纷案。1997年至1998年间,傅某与古某做生意欠下古某4.2万元债务,立有字据一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5万元的一套住房及其他财产。2000年6月间,两被告办理了,约定财产归女方丁某所有,债务归男方傅某所有。2001年4月,丁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声明共有人为傅某。后丁某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法院认为,傅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傅某欠古某货款4.2万元,由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①]二、问题的提出看完上述三则案例,总让人有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法律的运用似乎是非常机械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裁判似乎也没有确定力。于是,自然而然地会引发一些思考,产生一些疑问:夫妻协议离婚一定得就债务负担进行协商吗?如果协商一致了,其效力如何?而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进行分配,其依据是什么?关于夫妻中的法院分配债务负担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有人甚至主张让债权人作为离婚案件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解除法官裁判时的困惑。然而,这终究未能得到立法的认同。其实,法院分配夫妻债务之不妥当性问题,至少在十年前就有人指出来并提出了建议,主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应涉及具体的债务处理。[②]直至近日,仍不断有人呼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没有必要审理夫妻对外债务。[③]但为何时至今日,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仍然对分割夫妻债务念念不忘而难以割舍呢?有鉴于此,笔者也想步他人后尘,为离婚案件可抛弃审理债务负担呐喊几句,只不过笔者将从另外一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④]增补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体内容,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或妻有将财产约定之内容告知债权人的义务,否则其债务仍及于夫妻二人。这样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既能保护夫妻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能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婚姻法》也同时留给我们一些遗憾,如: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约定未予明确规定,而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该方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故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未规定责任形式。实务上仅是依据民法上的理论而进行的推导,从而认为夫妻应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却并无婚姻法上的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原理,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协议分别负担的,也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些问题中,有的并非本文所论述的话题,但我们必定要将作为夫妻财产制内容一部分的夫妻共同债务,放在整个《婚姻法》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正因为《婚姻法》存在上述缺憾,才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观点不一,裁判不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应当共同偿还”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至于人民法院以何原则、以何标准判决,则全凭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有观点认为,无论如何,该规定还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仅在协议不成时才会体现国家适当干预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或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的确定,只对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但这种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这一点基本上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但当事人对于债务负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并不应主动确认其共同债务的数额,甚至还对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分配,而应当留待债权人自己主张时再行解决。三、理论上的探讨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清楚地说明,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所作的分割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对夫妻债务作出处理是否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就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实践中有人将夫妻财产理解为既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积极财产,也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减少的消极财产。这就难怪许多法官仍然对处理夫妻债务难以割舍了。
贵阳优秀律所推荐,专业刑事离婚债务等律师
最近需要贵阳专业的律师,但是对于贵阳的律师资源不了解,不清楚律所情况的可以看看啦,这边整理了贵阳一些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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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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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律师事务所在贵阳比较大,费用肯定还是会贵许多,如果你的案件比较小,涉及金额也不多的话是不建议选择这些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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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可以考虑年轻律师,因为这些律师手上案件不多对小案件也会很积极,不会像一些做了很久的律师,手上案件多会把大部分的精力用在大的案件上面。想要积极性好的就是首先年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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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杂或者涉及金额多的,就注重律师的专业性,专业能力在处理案件上可以体现出来,所以可以多看看律师往期代理的一些案件,面谈时多注意律师的律师的言谈举止,一般好的律师是注重对案件的分析,而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要求都一一答应说自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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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注意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选择律师,一般案件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公司法,国际贸易,金融证券,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等等类别,找到专业做自己这种案件的律师,对你案件的帮助也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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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贵州专业的律师这边都可以为大家进行推荐,需要专业的律师可以在评论区留下地区案件或者直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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