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超一年)
协议离婚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有反悔意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夫妻双方当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法律分析:1、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的办法是,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法律主观:
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以后,往往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夫妻之间只要签字了,就认可了对财产的一个分割的比例,但是有的夫妻它在财产分割以后会出现后悔的一种情况。
一、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离婚财产协议的反悔法律后果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民政局离婚备案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双方虽已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并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备案手续,则该协议并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一年内进行反悔,则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处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相应的驳回。
二、离婚分割财产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财产约定
男方: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女方xx之夫。
女方: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二条、汽车归属。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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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债权债务。
第六条、生活支出。
第七条、受让财产。
第八条、其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