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有影响吗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如果企业重整成功的,企业可以重新恢复生产经营,债权人的债权更能得到清偿的可能;但如果企业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不足的,则债权人可能得不到相应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好处
法律主观: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好处是: 1.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 2.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有什么好处
一、保护股东的权益
引发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面临破产困境。那么,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股东的权益?
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4、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