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侵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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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1、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债权受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法律主观:

债权一般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而受民法典的保护。侵权责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债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

法律主观: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都是什么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违法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如果符合其构成要件,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毫无疑问。但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哪几种状态,现分述如下:

(一)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对侵权侵害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

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

1、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

2、第三人和债务人有共同的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三人和债务人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 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

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如甲乙签订一买卖盗窃物的合同,丙明知甲乙间的“合同”关系,仍在乙交付前将该盗窃物毁坏,甲的“权利”受到损害。因该“债权”违法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

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

(三)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债权损害,且该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债权人,而是直接作用于债务人或标的物等,间接地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则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四)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鉴于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同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立法意图,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应以违约责任请求权为主要的救济手段,辅以侵权损害请求权。当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能使债权人得到充足的法律救济时,自不必行使另一种请求权;当依违约责任请求权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辅以该请求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第三人引诱违约时、当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已破产,此时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再如,第三人以侵害、拘束债务人身体等方式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有侵害债权的故意,此时,债权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免责,第三人构成侵害债权。

(五)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

各国法律以不同的技术来规范侵害他人债权的问题,原则上皆以故意为要件,其政策上的考虑系因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及为维护市场的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起源于英国1853年发生的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 Gye案)。

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 Gye案)确立的是第三人侵害已存在的债权,但第三人侵害未成立的预期债权早就存在,专门谈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有必要对第三人侵害未成立的预期债权做相应的描述。第三人侵害未成立的预期债权

有文献记载,早在1410年就有下面的说法“如果到我市场的顾客被人骚扰或殴打,使我的收益受到损失,那么我便有充分的理由提起间接被侵害之诉”。

1612年的Gartettv Taylor一案中,英国御用法庭在一起间接侵害之诉中裁定某人因干扰他人的未来合同而对他人承担责任,该被告的干扰方式是对那些为原告工作或向原告购买货物的人以“重伤和打官司”相威胁。于是他人便不再工作或购买。

在1793年的Tarleton v McGawley一案中,法庭又裁定,向某些非洲土著开枪,以阻止他们在付清被告所声称的债务前与原告进行交易的被告承担类似责任。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侵权责任被施加于对商业期待的干扰而不仅局限于对即存合同的干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

第三人侵害债权其渊源于1853年发生在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即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 Gye案)所确立的干扰合同关系的行为(interfer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

拉姆雷(Lumley)在伦敦经营Queen’s剧院,与著名女歌剧家乔汉娜•韦波(Johnna Wagen)定有某季节演唱契约,契约限定在某一时期其只能在Queen’s剧院演出。

拉姆雷(Lumley)的一个竞争对手盖(Gye)明知该演出合同的存在,但为了竞争而诱使乔汉娜•韦波(Johnna Wagen)违约为其演出。因演员背约,导致观众退票,闹剧院使拉姆雷(Lumley)损失惨重,为此他诉请赔偿。

法官Coleridge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判拉姆雷(Lumley)败诉,理由主要是违反合同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被告非合同当事人,依债的相对性原则不能让盖(Gye)赔偿。

但其他三位法官,Crompton、Wightmen和Erle一致认为该案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他们依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主人依主仆关系对仆人所提供劳务享有财产权”的观点,创立了合同财产的一般理论,即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同等保护,引诱他人违约正是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应该得到损害赔偿。因此法院以盖(Gye)恶意损害拉姆雷(Lumley)的合同而判决其赔偿损失。

这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 Gye案)使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国家得以确立,并得到逐步的完善。并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构成条件

法律主观: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股东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前,需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

1853年,在英国发生了的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Gye”案)。当时,英国某剧院老板拉姆雷(Lumley)与当红女演员乔汉娜•韦波订立的演出合同,限定某一时期韦波只能在该剧院演出,另一剧院的老板盖明知该演出合同的存在,为了竞争而引诱韦波到自己的剧院演出,从而因演员背约而致观众退票闹剧院,使拉姆雷遭受惨重损失。

为此拉姆雷对盖诉请赔偿。法官认为既然违约是唯一的诉因,被告又非合同当事人,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斥引诱之诉,因而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判原告败诉。

但其他三位法官一致认为该案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他们依“主人依主仆关系对仆人所供劳务享有财产权”的观点,创立了合同财产的一般理论,即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同等的保护,引诱他人违约正是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应得到损害赔偿救济,因此法院以被告恶意损害原告的合同而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

从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得以确立,并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理论界的不同观点

第三人侵害债权长时间以来,各国法学家经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三种学说,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中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有学者虽有采肯定说,实则应以否定说为是。债权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不负债务,自无侵害的可能。"

(二)、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

(三)、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我本人持有这种观点。

三、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法学界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我本人比较认同四要素说。

(一)三要素说

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体指的是侵害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这里所称的“第三人”是与债权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的交集”的民事主体,是真正的债的关系以外的人。

(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

第三人在主观上有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的故意。所谓故意,指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意欲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仅是为自己的利益而非以加害他人为目的,那么此行为与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善良风俗”也并无抵触,相反应该成为这个“效率至上、崇尚竞争”的社会所鼓励的行为。

债权相对来说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所以,如果过失也可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反而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

(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绝无损害亦无赔偿之可言,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也不例外。

(二)四要素说

这种观点是在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是因为第三人行为而受到影响,即应当认定债权未受到任何损害,也就谈不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参考资料:

焦富民.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J].学海,2004,(6):151-15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1-174.

陈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5.09.01

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 债权人权益 的表现: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 债务人破产 的权利难以行使。 据调查,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负债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扩大了。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 依照《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 》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 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三、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 优先受偿权 受到侵害。 许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那样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四、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 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 破产企业债权 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五、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为什么侵犯绝对权才可以作为侵权处理,侵犯债权不可以?

因为侵害债权是指以债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的侵权客体是绝对权,在符合一定规格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在司法实际中,侵害债权经常遇到的问题是:

1 .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其法律来源是什么;

2 .确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 .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4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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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起诉案由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因此,对于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界定具有合法形式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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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律师回复中...
2023-07-05 11:56

欠款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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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合法吗(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违法吗)

扣留债务人的车辆违法吗法律主观:扣留债务人的车辆违法。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有法院才能有权扣押,一旦自己扣押对方的车辆就构成非法侵害。要负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 ...
2023-12-28 12:19

商业信用的债权人是(商业信用的债权人是工商企业债务人是消费者)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关系 要包括联系与区别 谢谢啊 可以尽快吗 最好是今天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典型的商业信用是企业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即通常所说的赊销商品,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企业的信用形式是商业信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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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最高院)

2、法院裁定: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裁定执保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流转和转移,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法律主观: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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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人(优先债权人的判定依据)

为什么我国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主观: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破产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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