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索赔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二、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三、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单会签前实施工程变更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四、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费用索赔的处理
一、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二、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隐含条款。在处理索赔事件中,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一、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
二、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