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纠纷(工程垫资利息规定)
垫资施工是否违法
我们在大家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小型的工地房子已经起好了,但却荒废了,那多数都是因为工程款断裂的原因而导致了工程停滞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来说都会马上进行垫资运作。那么,垫资施工是否违法?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垫资施工是否违法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一)垫资合同是否有效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二)如何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第一,垫资的具体内容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样可以明确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一并在工程款结算中提出;第二,对于垫资利息,同样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将难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三)垫资合同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垫资施工一般包括:垫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对于施工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发包人的资金、信誉等情况,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招标”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发出“要约”,发包人只要进行“承诺”,双方合同即可成立。因此,投标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对方的招标文件,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2、调查核实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更要慎之又慎,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注册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
3、从程序上严格把好签约关,重要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签约由法人掌控,逐条分部门研究,评估风险;
4、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5、争取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
6、强调中间结算,不放弃竣工结算;
7、必要时,可以要求以物抵款,以房抵款;
8、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下专章详述),尤其注意约定付款的时间不要超过竣工后6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垫资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防范工程垫资风险的具体方法:
1、对发包方进行资信调查,对项垫资项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项目用地的性质等进行资信调查。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2、让发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方面的担保,如发包方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以其他的房产作为担保等,或者提供支付保函。
3、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4、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约。承包方应注意合理界定垫资款支付时限。
5、合理向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分散垫资风险。
6、在约定垫资时,注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超过竣工后的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三、工程垫资合法吗
工程垫资不合法;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投资的工程在诸多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比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拨款证明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诚信记录应当作为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的依据。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是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少的人力、物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将自然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具体工农业生产部门中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垫资施工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如果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话,工程垫资是允许的,法院对垫资利息的主张是支持的。
关于垫资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的处理意见: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合法吗
法律分析:工程垫资指的是建设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先行垫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当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时,工程垫资行为可以被法律保护。但双方没有约定垫资的,则视为工程欠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垫资、带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垫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并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但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背景原因在于:1、《合同法》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而上述通知属于部颁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2、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依据国际惯例,很多涉外建设项目可能进行垫资或者带资施工;(二)如何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第一,垫资的具体内容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样可以明确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一并在工程款结算中提出; 第二,对于垫资利息,同样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将难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三)垫资合同中需注意哪些问题?垫资施工一般包括:垫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对于施工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发包人的资金、信誉等情况,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招标”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发出“要约”,发包人只要进行“承诺”,双方合同即可成立。因此,投标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对方的招标文件,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2、调查核实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更要慎之又慎,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注册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3、从程序上严格把好签约关,重要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签约由法人掌控,逐条分部门研究,评估风险;4、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5、争取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6、强调中间结算,不放弃竣工结算;7、必要时,可以要求以物抵款,以房抵款;8、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下专章详述),尤其注意约定付款的时间不要超过竣工后6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垫资怎样处理?
工程垫资怎样处理?这在现实中是经常会遇到的,找到合适的应对方法,保障自己的利益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工程垫资怎样处理和大家介绍一下。
1、甲方要求垫资施工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接到某项工程的招标邀请,了解到中标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需要前期垫资1000万元。我公司觉得可以垫资施工,但又怕甲方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垫资施工后垫资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我公司而造成长期拖欠。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如果甲方后期建设资金无法筹集或难以到位,将可能致使施工工程款及垫资款项难以及时支付,也有可能导致工程停工,形成“烂尾工程”,从而使贵公司的垫资款变成呆坏账。
支招: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贵公司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贵公司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贵公司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贵公司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
2.甲方拖欠工程款,分包人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分包了一商住楼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1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公司多次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由于甲方拖欠总包单位8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一直不付,总包单位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比比皆是。贵公司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往往以与贵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从而使贵公司束手无策。
支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公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甲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人和甲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需要强调的是,甲方只在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项的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3.甲方拒不签收联系单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现在正在负责一家工厂的厂房工程的施工,甲方前段时间口头通知我公司对部分工程材料作调整变更,我公司为此向甲方递交了关于工程材料调整变更的工作联系单,但甲方拒不签收该工作联系单,只是催促我公司抓紧施工,并告诉我公司工程材料的调整变更部分会在厂房工程竣工后一起结算。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评估:甲方拒绝签收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工作联系单主要是为了规避工程施工中可能引起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以及价款调整。如果贵公司不递交该工作联系单让甲方签收,那么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口头通知的工程材料调整变更就很可能会因为没有书面证明而在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中不被甲方认可。
支招:贵公司当面递交资料,甲方拒绝签收的,贵公司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并在快递“内件品名”一栏中注明所寄发的材料内容,按时到邮局查询并取得对方签收快递的凭单,也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快递签收凭单,保留好上述凭单并留存好寄发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签收的事实。对于特别重要的资料,贵公司还可以以挂号公证的方式寄送。
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这篇文章告诉你
一、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垫资并不是天然就有效的,《关于严禁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等文件认为垫资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的行为而明令禁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侧面有效化了垫资行为,第六条全文如下: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即:垫资行为并不违法,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约定则无);如没有明确约定为垫资的,则按工程欠款处理。
二、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第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
第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
5、违法分包。
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四、“阴阳合同”问题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阳合同”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等等。
三、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