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期延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期延误索赔证据清单)
合同工期延误条款
法律分析:发生下列情形工程合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工期延误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工程工期延误的处罚如下:
1、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误工的损失。
具体的处罚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于工程款未到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该由谁负责
——上海杨唐全律师
作为建筑工程方面的律师,我只能这么和你解释: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进度款,相应的责任有建设单位承担,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也有约定,不知道你们当时是怎么约定的。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你们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建设单位没有按期支付进度款。对于那种虽然是建设单位没有支付进度款,但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形,那你说业主迟延支付工程款等于是白说。
怎么办,在施工实践中,只能说是尽量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证据,这样万一真要走到打官司的那一步,你也不至于过于被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是僧多粥少,不到万不得已,施工单位是不敢轻易起诉建设单位的。但这不妨碍施工单位以打官司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这样真要是打官司,胜诉的几率就提高了。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