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
1、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应当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如果连带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则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
2、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于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
法律主观:
一、连带债务的基本概念
连带债务(contingent debt),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二、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 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
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 民事权利 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三、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简单来说, 连带之债 就是存在连带关系的债权或债务,一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他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同时归于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以上是 在连带债务中,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包括哪些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
1、责任人为多人时,债权人可申请任意的一个人承担,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2、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
3、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4、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连带清偿则的特点如下: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连带清偿责任指的是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连带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