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骨折伤残在哪个地方(骨折伤残在哪个机构鉴定)
骨折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法律分析:骨折伤残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安排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骨折后伤残鉴定在哪个部门做
法律分析: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规定期限内申请伤残鉴定。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膝关节骨折大概是几级伤残,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骨折伤残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安排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民工骨折到哪级部门鉴定是工伤赔偿
农民工骨折去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骨折工伤鉴定的流程: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后,待病情稳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专家组;
4、鉴定;
5、出具鉴定结论。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综上所述,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需要先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导致髌骨粉碎性骨折去哪儿做伤残签订
交通事故致骨折的,可以到司法部门的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可以到司法机关指定的具备专业的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鉴定处理,最终形成的伤残鉴定报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交通事故致骨折需在哪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情况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鉴定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1)赔偿标准。就是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但是受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自鉴定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继续赔偿情形。采取一次性赔偿残疾补偿金后,如果受害人存活超过确定的参加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重新要求支付残疾补偿金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参加补偿金5到十年。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骨折的情况下,显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医疗救治处理,对于已经医疗完毕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所赔偿的数额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三、伤残鉴定怎么评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法院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骨折伤残去哪里鉴定
法律分析:骨折伤残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安排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原件和复印件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己意外摔伤骨折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骨折伤残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安排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②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③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伤残鉴定的地点,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①入院记录②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伤情鉴定一般在哪做
一般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和支付鉴定费:伤者或其代理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2、收集伤情资料:收集所有与伤害相关的资料,包括病历、出院小结、影像和血液物理检查的图片和报告等。这些资料对于评估伤情和确定伤害性质、程度和原因至关重要。
3、进行身体检查:由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观、感觉、运动功能等方面。这有助于评估受伤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
4、现场勘察和询问:如果有条件,鉴定人员会前往受伤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伤害事件发生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与受伤者和可能的目击者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了解伤害的过程和相关细节。
5、专家意见和鉴定报告:根据收集的资料和检查结果,鉴定人员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伤情鉴定标准的例子
1、损伤程度:伤情鉴定通常会考虑伤害对人体的损伤程度。医学上,损伤程度通常使用轻微、中度、重度等词语进行描述。这种评估通常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对生理功能的影响以及康复时间等因素来进行。
2、伤害类型:伤情鉴定还会考虑伤害的类型。医学上,伤害类型可能包括刺伤、撞击、烧伤、骨折等。伤害类型会对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康复预期产生影响。
3、伤害原因:伤情鉴定常常需要对伤害的原因进行评估。这包括确定伤害是由事故、暴力、意外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分析伤害的原因有助于确定责任和法律问题。
4、医学证据:伤情鉴定的依据常常是医学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医学专业人士会通过这些证据来评估伤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交通骨折伤残鉴定应向哪个部申请
我应该到哪个部门申请交通骨折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时间为治疗结束时,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体伤残。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异常,以及不同程度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0%)到十级(10%),每个等级相差10%。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自行选择。
可见,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该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
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现场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鉴定。
(二)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应当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具备殡葬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查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处理,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对于不明尸体,法医提取个人鉴定样本并收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向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报告。
不明尸体身份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实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尸体鉴定公告。报纸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无车主的车辆在通知当事人十日后弃车或者未收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无号牌、符合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进行复检鉴定。
(五)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6)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综上所述,如果交通骨折影响了以后的生活,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但是鉴定申请只能在伤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需要找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这样伤残鉴定机构才能受理,这样你才能得到应得的赔偿。
百万购车补贴
保定市伤残鉴定在哪做
做伤残鉴定地点: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 2/3、> 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四级;
(20)单肌瘫肌力三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10.7 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