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2021年开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我国婚姻法第17条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有哪些?
结婚后隐瞒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有哪些 新 婚姻法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 、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 外资企业 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 专利 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 继承法 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 遗嘱继承 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婚内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财产 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不是夫妻共同掌管,而是由一个人掌管。因此,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财产 。 2、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的。 夫妻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急需大量的医药费,夫妻也有共同财产,但是另外一方就是不同意而且控制财产,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综上,我们了解到通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收入,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比如,如果一方父母明确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财物,那么就算是例外情况,此时按照一方个人财产对待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内容
一、中国 夫妻财产 制度有哪些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 夫妻债务 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 清算 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中的 扶养 问题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 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 诉讼 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 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三、夫妻财产制中的 继承 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 继承权 。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 离婚 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 再婚 而有所改变。 综上所述,夫妻的财产,也可以叫婚姻财产制,只要双方存在夫妻关系,那么就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应该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而且对于财产的使用应该得到双方的同意,同时也包括夫妻双方的 债务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