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婚姻法共同财产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哪些是夫妻之间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
一、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该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该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该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的,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1.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1.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1.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何谓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二是有夫妻的合意。
生活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该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特殊约定
有些债务,虽然看似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作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6、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和夫妻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依然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难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又是怎么样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那些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比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些财产,婚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为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一起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那些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的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的财产的除外。这里说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那些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的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某些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去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去支付稿费,那么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的话,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的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是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多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进行疏导问题解决问题。
5、若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不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个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赞同思表现所负的债权,该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权,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为由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平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权,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为由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许基于夫妻双方共赞同思表现的除外。
三、下列债权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归还:
3.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新婚姻法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投资收益等,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离婚时哪些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就显得尤为必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的无关的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应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负有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即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夫妻一方负有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举证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些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 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五)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对于夫妻单独所付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力偿还,也可以说服他代为偿还,但须以资源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偿还债务。注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要划分清晰明确,对于个人债务即使是婚后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一、夫妻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更多] 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地位与执行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 的认定 诉讼 地位与执行是什么? 《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是我国目前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 和共同 债务 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地位及执行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 债权人 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选择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特别是在夫妻双方已不再共同生活或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尤甚。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当事人方面的规定存在缺失,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等规定也未明确;另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起诉夫妻一方后或起诉前,被告可通过假离婚、虚构 抵押 债务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造成生效文书无法执行。而法院受理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无论是只列一人为被告还是列夫妻二人为被告,均存在送达、质证、判决等方面的难题。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夫妻的诉讼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等问题,无论是审判机关内部还是当事人之间,往往争议较大,无形中也增加了讼累和诉讼成本。 在共同债务中夫妻的诉讼地位如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在理论上缺乏对诉的理论的深入挖掘,相关法律规定也仅仅规定了依附于实体法上权利的诉的概念,对于程序法上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规定得不够明确,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方面,虽然 1998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有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专门章节,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仍然没有列入其中,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仍未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是应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问题。在是否应列夫妻为共同被告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将配偶列为共同的当事人(被告),这样有利于在执行时一并解决配偶的财产问题;有的法院则认为没有必要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是不能将配偶列为被告,原因是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只需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亦可视为要将此做法明文化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在夫妻借贷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中明确了其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与此同时也未禁止原告直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 在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债务分担判决,债权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继续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二是夫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清偿后,权利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三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该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判决分担,申请执行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可见,仅任一类型的执行的问题就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而言,债权人都希望夫妻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法院驳回对夫妻一方的起诉,则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再行追加该方的财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时被告夫妻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院一般不再追加配偶一方为共同被告;如诉讼时被告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法院追加配偶一方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更大。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存在着两难的现象:一方面,列夫妻一方的配偶为被告不仅于法理上无法说明合法的缘由,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供援引,在实际操作中更是存在很多技术性问题;另一方面追加夫妻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法理上有其理由,但实践中仍缺乏规范,且容易引发财产转移进而导致最终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如何调和这两种矛盾,我们应追本溯源,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出发,找寻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的法理,从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及执行法律体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是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然而,现实中的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十分复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 [1993]32 号)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01]30号)第十七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3]19 号)第二十四条进一步修正并重申了夫妻之间的表见 代理 (有学者称之为“家事代理权”)以及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问题,是目前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以婚姻的联合为基础,具有深厚的伦理背景和文化色彩。夫妻的共同财产系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夫妻依据其法律地位而非实际收入,对双方的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此同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偿还。“离婚前,夫妻是单一的共同债务主体,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夫妻关系解除后,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双方之间即发生内部之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 个人债务 或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个人财产制的情况下,始能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法律作此推定的理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控制夫妻之间的道德与法律风险。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宽松,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 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在前述的一般规则基础上,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应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结合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合同之债(包括 合同违约 之债)、履行法定 抚养 、 赡养 义务所负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之债 大多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唯担保之债与侵权之债能否认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担保之债在形式上是一种负担行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不一定从该种担保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但考虑到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及经济活动的关联性,仍可视担保行为系为后续的获益行为所作的特别安排,因此,在不涉及非法活动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侵权之债,其认定情况更为复杂。有学者将侵权之债一律列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侵权之债种类复杂,在现实中更是形式多样,如夫妻从事运输生产经营产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 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因此,一般的侵权之债,仍可以列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但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侵权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赌博、吸毒、故意伤人等。至于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宽松化可能导致 离婚诉讼 中夫妻一方虚构共同债务问题,笔者认为只能从司法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认定,避免一方通过虚构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人数在不断的上涨,这就会产生很多离婚上的纠纷矛盾,主要的矛盾集中在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 抚养权 上,在财产分割之前要进行财产的认定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后要进行平分处理。
婚姻法共同财产指的是什么?
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