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的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哪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四大陷阱
陷阱一:显失公平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实践中,有许多承包方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往往会约定在工程完成一半的时候就要求对方支付大部分价款,因为双方大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不多加注意,很容易忽视百分比背后隐藏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的情况,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双方约定支付价款方式的时候不仅要约定支付具体价款,还应约定支付的方式。合同中经常会表述为“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之后支付价款”,这种表述的不确定性会给支付价款的一方拖欠工程价款的理由,解决办法是双方协商具体的约定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交付相应某些具体的资料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以何种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账户。需注意的是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的,一方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该主张。
承包方最担心的事情莫过于建好合格工程但没能受到工程价款,为了减少赖账对承包方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承包方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担保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建设工程被拍卖、变卖后所获的工程价款应该先支付给承包方。但承包方还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约定违约金的方式减少权利的损害。
陷阱二:消极的沉默
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没有收到相关资料等原因,权利方若不积极的行使权利,其意思表示则会按照法律推定,这可能同权利方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结算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按照法律的推定则会被认为认可该文件,因此若对结算文件有意见则应积极主张。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权利人沉默则推定为否定意思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方面,付款方式的复杂使得不同的价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异,如果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欠款很可能要不回来,变为坏账。可见,在权利上沉默并不是明智之举,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陷阱三:模糊的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关系到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实践中验收程序往往约定的比较粗糙,对于承包人来说所应交付的资料、交付的时间、工程办理的手续、材料工程的质量标准等问题都关系承包方是否能请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能否在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时间点关系着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起算点和诉讼时效问题,可见竣工验收程序约定明晰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不属于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的是( )。A.合同协议书B.投标须知C.合同通用条款
【答案】:B
【考点】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解析】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由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组成。因此,正确选项是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不包括( )。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建设工程合同组成部分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项目:
(1)《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2)《通用条款》。
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
(3)《专用条款》。
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具体化。编制专用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三个标准化附件。
施工组织设计是合同文件吗?
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构成施工合同文件,如果构成的话,那施工合同的内容就太多了,太细了,因此其不应当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因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当构成施工合同文件,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由于仅是指导承包人具体施工,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合同文件。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合同文件,理由是施工组织设计是关于承包人如何履行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其在获得发包人认可或发包人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后即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利理所当然的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并借此机会谈谈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一、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认为,要分析一份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文件,取决于该文件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文件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具有,则构成合同文件,如果不具有,则不构成合同文件,而并不取决于其名称是否被称之为合同文件,也不取决于其内容的多少,篇幅的长短。 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内容,不仅作为技术评标的依据,而且还是商务评标的依据之一,以此证明投标人关于施工报价、施工质量保证和进度安排的合理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严格从法律上讲,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也必须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否则就属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为方便操作,会在书面合同中尽量简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这种简化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否则就属于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上述分析,既然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施工合同内容又必须遵从投标文件的内容,那么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合同文件也就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了。实质上,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而且还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不仅是中标人关于如何履行合同,其投标价款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是否能够得以保证的评判依据,更是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因此其不仅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对于发包人也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投标人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错误导致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则其无权向发包人另行主张;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无法执行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发包人应当赔付相应的额外费用。 二、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施工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导致中标人在编制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具体施工,因此,中标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根据施工环境的变化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并编制可直接指导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一般称之为施工方案,并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后执行。根据上述分析,经发包人认可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性施工组织设计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以该合同文件为基础,并根据施工环境对其作具体、修订或补充而编制的,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方案是否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应首先分析施工合同文件是否可以细化、修订或补充这一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细化、补充和修订变更合同,施工合同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生效之后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细化、补充或修订变更是否构成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呢?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黑背合同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不是对合理的施工行为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如果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细化、修订或补充是保证正常的施工需要,保证施工合同得到正常的履行,法律不仅不应加以干扰,而且应当保护。为此,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发包人 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合同价款应当作相应的调整,该项规定充分说明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地位。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得出,作为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修订或补充的施工方案,也应当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在工程惯例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该部分认识,并没有对此明确作出或注明是施工合同文件的补充协议而已。 三、实践中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地位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1999年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2011年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将施工组织设计纳入施工合同文件。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即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相对应的专用条款第10条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将中标人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纳入合同文件,并进行具体的细化明确。而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也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应纳入合同文件的约定,该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且在第6.3.2、第7条、第8.3条就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合同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综上,无论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还是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为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
不属于施工合同文件组成的是( )。
【答案】:B
2022教材P268页 /2021教材P263页 /2020教材P261页
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