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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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四、刑法上的诉讼时效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法律主观: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短期时效的起算点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诉讼时效期间长期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有三年、四年、六年的。三、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四、刑法上的诉讼时效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另外,还有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那种的时效期间和时效起点都是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

诉讼时效3年是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20年则是属于最长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有:

1、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其他人或组织调解解决;

3、起诉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具体如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还能受理吗

1、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起诉权并未丧失,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的分类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三年的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长期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告分割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为三年、四年、二十年,这些期间是法定的,当事人若是对此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是无效的。根据规定,并非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有诉讼时效,诸如请求支付赡养费等的纠纷,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追诉期限计算的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行为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何时起算

从所涉及的法律行为发生的日期起算。

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是从法律关系发生或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例如,如果是合同纠纷,那么诉讼时效将从合同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诉讼时效将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的时间。 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 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权利被 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 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 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 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 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根据《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现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再是之前规定的两年了。

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

诉讼时效既是3年也是20年,这里所说的三年诉讼时效主要指的就是普通的诉讼时效,20年的诉讼时效主要指的就是最长的诉讼时效,两者适用的条件,还有就是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这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

一、诉讼时效是3年还是20年?

诉讼时效既是3年也是20年,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诉讼时效3年是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20年则是属于最长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分为两类,第1类是普通的诉讼时效,第2类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话,既包括三年,也包括一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就是20年的时间,所以我们国家总共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有三个时间点。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而在此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为期待权.(2)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起算.(3)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6)对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人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关键是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何时被侵害.在不同的案件中,因具体请求权的根据及标的不同,在决定应当知道之时这点上有种种差异.

1、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届满时起算.

在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权利可行使说"认为,诉讼时效的本质是对权利的限制,针对的是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应从权利可行使时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在债权成立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应从债权成立之日起算."权利主张说"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在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以前,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不能确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权利可行使说"以权利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该标准没有顾及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这种立法往往与较长的时效期间相联系,我国以客观标准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是20年,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这种时效起算标准与我国较短的诉讼时效相适应.我国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果以权利可行使作为标准,完全不顾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履行期限确定后,债务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债务,才能确定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有:侵害发生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权利能够行使之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是因为《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导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

一、侵害发生之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过,实践表明,按照这个规则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二个难题:

①、受害人治疗时间的制约.现实中,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日"受害人往往并不可以起诉,原因是此时受害人伤情还不稳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是否构成伤残不能确定,受害人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此,受害人如何向法院起诉?并且,受害人的治疗周期有长有短,长的要数月,甚至数年,如果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实际起诉时间将受到治疗时间的制约,而对于治疗期间超过1年的,等受害人治疗结束,已过诉讼时效了,受害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对受害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②、侵权人不明的制约.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是明确的,不过,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以下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起诉将受到制约.(1)肇事人逃逸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不知道明确的被告,就不具备的起诉条件而不能提起诉讼;(2)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不明的交通事故案件.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受害人的起诉会受到发现、查找侵权行为人及赔偿义务人过程和时间的制约,若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将实际减少了受害人的诉讼期间.

二、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伤残评定之日"虽然时间可以确定,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表现得尤为突出,是导致时效期间起算规则混乱的根源.首先,"知道"完全是一个主观标准,仅从权利人主观上来考量,但诉讼能否变成现实,还取决受害人客观方面的条件是否具备,因此,该规则强调了受害人的主观因素,而对受害人实现诉权存在客观障碍视而不见,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正如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的,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没有事故认定书,法院不受理,起诉如何成为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治疗未结束,起诉后不能了结纠纷,起诉还有必要吗?知道权利被侵害,不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或赔偿义务人,受害人起诉谁?权利被侵害的程度不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还有,受害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起诉,比如,受害人属于重伤、老弱病残、孤立无援或文盲等类型的人,既不懂法律,也无经济实力聘请律师,更无亲属可帮助,其提起诉讼方面确实面临巨大困难,受害人如何起诉?其次,"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就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但由于相关法律未进一步规定构成"应当知道"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而授权法官依其自由裁量对时效完成的后果进行干预.审判实践中,法官认定"应当知道"时,完全凭个人的"自由心证",因此,该规则受法官的政治、业务素养、道德品格、价值取向、个人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弹性太大,使时效期间变成不可预期,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威严,也易为法官的司法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权利能够行使之日.由于以上几个规则各自存在缺陷和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这类特殊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应作特别规定,可采用"权利能够行使之日"新规定.

①、符合立法本意.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权利人若确实不知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行使,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②、符合立法趋势.就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致存在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两种标准各有利弊,但大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客观标准为主.③、更为公平合理.以权利能够行使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仅考虑到权利行使无法律上的障碍,还顾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在事实上成为可能,相对而言更加公平合理,更有利于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其开始计算的时间为()。

【答案】:A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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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的发放:1、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 ...
2023-12-28 13:48

欠钱不还最长诉讼时效? 欠钱不还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2、欠钱的起诉时效:欠款起诉的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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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欠钱合同文件模板)

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多久法律分析:合同欠款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2023-12-04 11:29

上诉后服刑期间还能不能减刑

服刑期间不交罚金可以减刑吗没有交罚金也可以减刑,法定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2023-12-27 14:47

物业纠纷诉讼(物业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

二、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吗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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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男生有多少欠钱的

20岁的男生是最穷的吗?二十岁的年纪,是男生最好拼搏也是最好奋斗的年纪。如果没有其他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说这个阶段是比较穷的阶段。当然,前提是刚好在这个时候毕业。不然的话,二十岁的年纪要么就是已经进入社会一段时间了,要么就是还在上学。 ...
2023-12-01 19: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2021)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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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诉讼时效如何保持不变(欠钱诉讼时效是多久)

讨债权利也会“过期”?有哪些方式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据《民商法》,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讨债权利也会“过期”?有哪些方 ...
2023-12-04 13:35

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工程款起诉的费用一般是多少)

综上所述,工程款诉讼的时效起算时间应从工程竣工之日开始计算,包括建筑按照规定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时间,一、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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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转为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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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为什么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这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些请求权、请求关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物产权和登记物产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等,民法中不适用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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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的诉讼时效(刑法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法律客观:《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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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一、《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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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债务离婚后怎么承担(婚姻期间有债务离婚怎么办)

二、哪些类型的债务在离婚时需要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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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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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赔偿年限起算点?伤残赔偿金以哪个时间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发生事故后,赔偿年限起算点应自受害人开始停工或减轻工作能力之日起计算,二、赔偿年限起算点的深度分析1. 受害人开始停工或减轻工作能力的界定受害人开始停工或减轻工作能力指的是受 ...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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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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