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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就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控告权;

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

4、参与法庭审理权;

5、申诉权;

6、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利,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请求抗诉权(一审判决)   (3)安全保障权(第62条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刑事诉讼自诉人权利: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自诉人义务: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要求检察院通知其立案的权利2、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3、对已生效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4、在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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