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后,干部和工勤人员会实行相同的安置政策,不会因为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一些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会被取消事业单位属性,逐步改为企业化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改制后的人员工资待遇完全由企业负担,当地财政不再承担。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以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员安置问题,这也是关系我们切身利益的最大的问题。
在人员安置方面会涉及到三种情况:
一是对原来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来说。有的自愿选择到企业任职,那么就会被安排到企业工作,有的不愿意到企业任职,那么就会转任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种情况就是分流部分人员。也就是说,除了领导干部以外,部分普通身份的事业人员也是有机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的,而不用完全转为企业。
第三种情况就是原来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划转为企业管理。划转为企业管理后的这些人,不再具备事业编制,和社会上其他在企业工作的人是完全一样的。
当然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有的地方或单位,在企业改制前会分流一大部分事业人员,剩下的再转为企业管理,但有的地方或单位比较激进,只要涉及到事业单位转企的所有人员,全部必须转为企业管理,这就看你当地具体执行情况了。
转化为企业以后,就不再区分干部身份和工勤身份了。
干部身份是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特有管理制度,到了企业以后,大家都是一样的,有没有干部身份就不再那么重要了。
比如,曾经就有一个朋友反应,他原来所在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他具有干部身份,在原来事业单位属于股长,他有个同事是工勤身份,在原来的事业单位没有职务。但转为企业以后,他现在只是企业下属部门的一个副职,而那个工勤人员深得领导赏识,现在已经是部门正职了。也就是说,企业是不区分你是不是具备好不身份的。
总之,事业单位转企时,一般都会采取相同的安置政策啊,不会区分干部身份、工勤身份,转为企业以后的发展也与干部身份没有关系。
当然了,如何分流安置还需要看你当地的具体政策,毕竟,决定权在你当地制定政策的部门。欢迎关注号“中省直遴选”,有问题欢迎私信交流。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标准如下: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求经营性事业单位应转尽转,改为企业。在改企的事业单位人员安置上会采取多种分流措施,不会简单的一刀切。
2016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文件里强调的原则就是要保持改革的平稳和涉改人员的稳定。所以大家不用担心改革后会出现“下岗潮”。
事业单位改企后人员安置方式:
1、对编制内人员,将尊重本人意愿,可选择保留事业身份,也可转换成企业身份。选择企业身份人员,重新签到劳动合同,将执行企业薪酬待遇;愿意保留事业身份人员,档案封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对需要保留的职能合并到其他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人员一并调入。
3、提前退休。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根据其意愿可选择提前退休。
4、下岗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应该是编制外人员或者自收自支身份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要求压缩编制、精简机构,会造成一部分人员下岗自谋职业。对这部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后,解除聘用关系。
总之,上边已经提到了为保持改革的平稳、顺利,涉改人员的基本稳定,在这次改革中下岗的人员不会太多,及时下岗也不会简单的推向社会,将会妥善处理。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1. 集体企业改制是属于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移过程中的特殊产物,集体企业改制指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实际的例子。 2. 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所以,企业改制如何对职工进行安置,关键是看企业进行的是哪一种的具体类型。而且,每个地方会根据地域不同略有不同。 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