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
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属谅解,那么,不会判实刑的。只会判一缓三。
也就是说判一年,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你在这三年内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内无违法情节。
同理,死缓两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缓两年内,只要表现良好,一般在两年后改判无期,在无期内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当然判死缓的即使减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这两年内,不能有违法行为,否则还会执行死刑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羁押在监狱,根据两年考验期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结果一般要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99%左右。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也比较少。常见的如劫持狱警越狱,杀害狱警或服刑人员的,脱逃后严重犯罪的等等。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种,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5、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缓还可能改判为“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还可决定其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假释,实行终身监禁,活着别想走出监狱。
这种情况,一般是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例如白恩培。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生活知识的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缓,因此,法律流程不一样,关押的地方也不一样:
1、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死刑立即执行是在看守所,所以,按照看守所管理条例来,当然是会进行治疗,但是,问题来了:死刑立即执行,如果高院审核过后,下达了执行命令,那么,此人七天内就会被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
就算在病床上起不来,也会被拖往刑场或者执行车,被实施死刑,因为,这就是他触犯法律的代价,法律的尊严也必须得到保障。(所以,千万不要犯罪)
如果判决死刑后,他还在走上诉什么的流程,或者最高法院还在审核,没有下达执行命令,他依旧会得到治疗,就看执行命令以及病魔,谁先夺走他生命罢了。
2、死刑缓期两年
如果是死缓,那么他的关押场所很可能是监狱(有些地区也可能还是看守所),按照的就是监狱管理条例来执行。
首先,治疗会肯定进行治疗,毕竟现在的监狱管理体制,要是犯人出问题,狱警可是相当麻烦的。
但是,有可能会在监狱内的医院进行治疗,也可能在监狱合作的医院进行治疗,但是,不可能保外就医!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不准保外就医。
至于缓刑期过了死刑犯怎么办?其实,一般情况没这个可能,缓刑期过了一般都会改判无期徒刑,所以,就不能叫死刑犯啦。至于缓刑期间又违法犯罪的,都已经立即执行啦,所以,也不做考虑范围。
问题本身就出错了,死缓又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意,这里的缓期只能是两年,因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为两年。
一般而言,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缓,我们可以说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年后死刑不会再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刑法50条规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执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属于过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类型里),而且还得是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如果两年内手贱偷了狱友的东西,或者因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构成故意犯罪(盗窃或故意伤害),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不属于恶劣,所以依然不会执行死刑,只不过会面临考验期重计。考验期重计的意思就是从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考验期,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单独计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
通过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两年的考验期?我相信,哪怕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只要脑子不笨不傻,也会忍得住不去触碰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的。综上所述,被判了死缓的人捡回了一条命,应当好好珍惜法院给的这次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缓刑就是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判三年缓刑三年,是指先不去坐牢,在外面考察三年,如果这三年没有违法法律规定的,就不用再进去坐牢了。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是指暂时不执行枪决,先观察两年,如果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等情形出现的,就不再枪决,改为坐牢了,可以改成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我是去屈律师,我来回答。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先搞清楚缓刑是什么。
①缓刑。缓刑,在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说的是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法。缓刑期也叫考察期考验期,也就是说,对宣告了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的考验期内,没有在考验期内犯罪、判刑时没有漏罪、在考验期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的禁止令的。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先所判处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②死缓。可以这么说,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说的是犯了死刑的罪,但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采取的一种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刑事制度。一旦被判处死缓,只要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就不会再执行死刑。
③平安度过缓刑考验期之后,怎么弄的?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上述第一点我说的那些情况的,首先,不再执行死刑。其次,开始依法减刑,有的被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具体怎么样解规定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一般情况下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所以被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是有机会出狱的。
1.
死缓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我国刑法第48条、50条规定了这一刑罚执行(量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而特别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2.死缓的适用对象
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3.死缓的功能价值
(1)贝卡利亚指出,死刑的适用使一切潜在的司法错误变成无可挽回。“死刑作为不可补救的刑罚,相对于人类证据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毕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回转可能,对待生命,法律也必须十分慎重。死缓制度能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轻刑化”趋势相呼应。
(2) 另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长期的自由刑对其的震慑作用,也非常可观。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论犯罪与刑罚》)
4.死缓的核准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23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死缓期间或期满后的处理
刑法第50条有规定: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法律依据
(1)刑法第48条、第50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7条等。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