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的毒品怎么处理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贩毒事实的情况下,对于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即使尚未交易,处于非法持有状态,也应把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因此,法院对罗某贩毒一案作出的处理,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部分要还给受害者,要是没有受害者的话,都会上交国库的,要公安民警没收财产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属于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但必须有合法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销毁。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以及无法变卖、拍卖的危险物品的销毁,销毁前应当统一登记造册,预先列出物品清单,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待销毁物品的影像资料予以保存。销毁时,由纪委、督察部门共同到场监督,核对清单,经办人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现场负责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 对具备建档条件的枪支(含制式枪支以及能够发射制式子弹的自制、改制枪支),应当在结案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依照有关枪弹痕迹建档规定建档,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赃物的处理方法:
1、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
3、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1.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在缴获毒品的现场对毒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封装,并及时完成称量、取样、送检等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及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收缴毒品的全过程要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2.收缴毒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毒品移交本部门,随后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封存,备案,并统一入库管理。
3.案件侦查终结、依法撤销或者对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后,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及时将临时保管的毒品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4.需要销毁毒品的,应当由负责毒品集中统一保管的禁毒部门提出销毁毒品的种类、数量和销毁的地点、时间、方式等,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毒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员到现场负责监销,并与环保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