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车辆不让进小区
为什么物业不让你把车开进小区?合理不合理你自己不要明知故问!1、你没有购买车库车位。2、地面停车位你也没有租。你没有车位你停在哪?只能违规停路面上?消防通道上?绿化带上?你停别人的车位不行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小区有小区的规定,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有车的占用公共资源不缴费对无车的业主就不公平了,所以占用公共资源收费制度是全体业主的意见,小区的停车规定面对全体业主,所收费用归全体业主。你应该明白这些道理,希望以后不要再提这种问题。
请大家记住,物业是来端茶扫地的仆人,不是监狱警察!业主是老爹,分清彼此身份,公共部分产权是全体业主的,来主人家扫地的仆人,怎么可能把主人的东西再卖给主人?
谢邀!
1.小区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只是属于小区聘请的服务管家,没有资格禁止小区业主停车!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拥有管理公共区域的权利,但却没有任何的执法权!
2.至于更换物业公司,那就不是简单的说更换就更换的,任何的个人都做不到!
要更换物业公司,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根据十二条一半以上业主签字是通过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了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可以根据十一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业委会出面召开业主大会,根据议事规则投票决定!
第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要求和条件达到了,都必须书面对现在服务的物业公司进行书面送达,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以上都做到了,那就按照程序招投标,进行新的物业公司选聘!
首先物业只是一个管家的角色,没有资格让业户不回家,不停车,现在社会问题就出现在大多物业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只收钱不干活,而业主想换物业遇见层层阻力,说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是难度太大,谁都知道这是个肥肉,所以矛盾不断!希望国家出台政策取缔这种黑社会物业还老百姓安居乐业
这个行为肯定不合法,买房不是仅有是房子的面积,还有公共面积。如果规划的地下停车场,那你必须购买,如果是地上的停车位。那就是公共资源,物业没有收费的权力,除非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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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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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形式的发展,即业主的停车需求,铲除绿地,打上混凝土,画上车位,进行停车,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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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道理应当是这样的,因为绿地是全体业主的,改成停车位,其实是一部分业主让出绿地,给另一部分业主停车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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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边就有一个利益补偿的问题,所以要停车的业主交一定的钱,如果停车不交钱,就是无偿占有了没停车业主的利益。没停车的业主就吃亏了,没停车的业主当然不用交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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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边是重点,是关键,这交的钱哪去了?应当是补充到小区的公共开支中去,比如,弥补什么什么费用的不足,或是拿着钱给业主干了什么什么事,而不是把这钱算是物业的创收被物业方侵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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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停车费中有一部分是停车管理费,这个是物业的劳务费和运行成本费,其实门口的道闸,混凝土,画车位及看道闸的人员开支什么的,就是从停车费中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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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取消一部分绿地,这取消的绿地的养护费也就应当不用业主付出了,是吧?假如绿地减少百分之五十,那么物业费中的绿地养护费部分也应当少收百分之五十,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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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绿地养护费是全体业主出,停车费是停车的业主出,不能简单的把绿化养护费因绿地减少而产生的结余部分补充到停车费里,那样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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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操作中,物业最喜欢的就是浑水摸鱼,账目不清,总是概念性的说,停车管理一个道闸就多少多少钱,一个车管员多少多少钱工资,真的把账算明白了停车收费肯定是赚钱的。这就是物业费老是赔钱,物业还愿意干这赔钱的买卖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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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纯粹的物业费收入一般不足以应付小区的支出,都是从停车费等其它收费中补充的,但是物业费缺少的那部分肯定少,其它收入收的肯定多,就是总的收支物业肯定还是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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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怎么干都赔钱,不用轰,物业自己就走了!这是一定的!信不信!没有活雷锋的!
、其实实质上是没有什么两样的,所以说我们就算是不交车辆管理费用也是可以停车的,只不过就是没人给打扫卫生,大不了自己每天打扫打扫,现在许多的物业收费就是非常的不合理,所以说我们平时都不怎么喜欢物业。
谢谢邀请!
当然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而已,受物业合同服务于小区,不具备执法权,凭什么禁止没有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
1、《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判断露天停车位归属需要您提供相关信息才能判断,如果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无权处置的。
所以:没什么解释的,物业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如果物业公司坚持那么做:
业主或业委会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
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凡是已经规划好的露天停车位,是属于服务于小区业主,也算是配套设施之一,业主共有!
车库也分为几种情况:有开发商的,具有产权的,有属于人防工程的!
具体的情况,还需要业主自行了解,所以物业公司只有服务的义务,却没有执法的权力!
我是鹤旷,喜欢我的回答还请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