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父母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父母的,父母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批评教育,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还不履行上述义务,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子女给付赡养费等。对于那些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并且有以下情形的可能构成遗弃罪:一、因被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重伤、死亡的;二、致老人生活无着依,流落街头;三、致老人因被遗弃被迫自杀死亡的。如果涉嫌遗弃罪,可能会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法律规定?哇你赡养父母居然看法律条例,人性已经淡漠到了这种程度了么?
赡养父母是每个人应该做的,中华五千年的传统,百善孝为先,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的时候可没有看法律条文。父母把最好的东西给你吃,给你他能做到的最好的教育。回过头你要用法律条例来说事情,你觉得合适么?
要是按你的说法,法律就应该改成这样:父母抚养子女的钱一笔笔记下来,等你成人了还钱,你觉得你得还多少?30万、50万?你父母拿这笔钱是不是活的很舒服。
说到你的问题,儿媳跟儿子是一个家庭,要是你老公去世或者婚姻解除了,就不存在赡养这个问题了。
儿媳在法律上是没有赡养义务的,非特定条件下,儿媳也没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有协助抚养的义务。
还是那句话,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道德约束,亲情都放在法律规定上就一文不值了。
我国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种协议无实际法律意义。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是二个单独的法律概念,在无遗嘱情况下主要赡养人可以多分点而已,有遗嘱按遗嘱执行。遗嘱是可以不断更改的,法律上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哪怕现在遗嘱公证了,以后你奶奶还是可以推翻原遗嘱再重新写遗嘱。你家真想要房子就现在直接过户,才没有隐患。每月二千非常简单你奶奶跟你们住你们每月去银行取出就可以了,就说奶奶每月花费掉了
赡养老人越来越成为家庭及社会的重大问题。目前的状况是由子女来赡养老人。这也是由国情所决定的。首先,按照中华传统文化,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具备的基本人格、素质及品德。天下千千万万的人都精精业业尽心尽力的赡养自己的老人。的确,现在的老人比过去的老人幸福多了。其次,对赡养老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论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为人子女对老人赡养都是义不容辞,而且必须认认真真去做的。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发展,形势变化,老人赡养方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对赡养老人产生了影响。那些人口结构四二一或二二一的家庭,老人多,负担重,已经对赡养老人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时间问题。子女既养老又带小,还要工作,难以抽出更多的时间照料老人。三是现实的经济负担。各种物价都在漲,上学、看病、住房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支不付出,举债过日子,对赡养老人的支出不得不打折扣。
赡养老人的形势还是严峻的。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以缓解出现的不足。但总觉得力度不够,步子还慢,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今后恐怕光靠孝字支撑难以完成赡养老人这一大事。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