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依我之见:由人民法院”处理中”的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同意和解并撤回刑事自诉的,不得反悔,依法原告撤回自诉后该案更不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诉丶反诉丶和解丶撤诉的诉讼权利。而这里的”刑事自诉”,指的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受理后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发出出庭传票丶开庭审理丶刑事判决的诉讼过程;
而这里的”刑事反诉”,指的是刑事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刑事被告人也有权反诉原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在法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在被告人认错愿赔偿求得原告的谅解的情况下,原被告人双方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刑事起诉的诉讼行为。
从上述自诉丶反诉丶撤诉的简析中可以看出一一这一系列的”诉”,即是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的司法行为,而非儿戏,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即“同意撤诉”的裁定一经作出一旦生效,该裁定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受害人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之前,双方经朋友或有关组织调解而答成谅解放弃刑事自诉,事后侵害方却不予履行赔偿承诺的,受害人一方有权反悔以前私了答成的谅解,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也十分明确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之间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丶检察机关起诉的,而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因此,本案例中的刑事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后,更不可能转化为所谓的公诉案件。
所以,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使诉讼权利须慎重。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能立自诉案件。
依我之见:本案例中如果‘’未经法院决定院长批准,公安派出所不得直接逮捕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丶检察机关丶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互配合丶相互制约,根据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和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判;法律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非法逮捕羁押任何公民。就如同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述一一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自诉案时,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刑事案件被告人之行为己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具有个人人身危险性,有逮捕之必要,须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经法院院长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也就是说在本刑事自诉案件中‘’未经法院院长批准逮捕,公安派出所不得对自诉案件被告人直接执行逮捕‘’,否则,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行为就是非法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受害人伤情严重时不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2、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胜诉几率的大与小,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受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的刑事自诉,举证是否得力,所举的证据是否客观,是否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定罪是否准确,辩论材料是否详实 充分 有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综合因素
有刑事自诉人,有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