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轻伤鉴定标准(手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打架轻微伤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
打架轻微伤鉴定标准
1、脑、脊髓损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 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 、面部、耳廓损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 1 枚以上。
3、听器听力损伤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4、视器视力损伤
(1)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 颈部损伤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 4.0cm2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 2.0cm2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 5.0cm 以上。
6、 胸部损伤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7、 腹部损伤
(1)外伤性血尿。
8、 盆部及会阴损伤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9、脊柱四肢损伤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2)骨挫伤。
(3)足骨骨折。
(4)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尾椎脱位。
10、手损伤
(1)手擦伤面积 10.0cm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体表损伤
(1)擦伤面积 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12、其他损伤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烧烫伤面积 10.0cm2以上;浅烧烫伤。
(3)颈部烧烫伤面积 15.0cm2以上;浅烧烫伤面积 2.0cm2以上。
(4)体表烧烫伤面积 20.0cm2以上;浅 烧烫伤面积 4.0cm2以上;深烧烫伤。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_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轻微伤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有关轻微伤规定如下:
1、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3、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做出综合评定。
4、、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5、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不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