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
起诉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起诉过了诉讼时效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 诉讼时效尚未超过但时间较短: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的机会是法官认为案件值得进一步考虑,并可能会安排法庭审理。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说服重新考虑其立场,并可能会达成庭外和解。
2. 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大部分时间: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机会。虽然一些法官可能会认为案件值得进一步考虑,但由于已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法院通常不太愿意干预过去这么长时间没有解决的争议。
3. 涉及跨国或跨境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诉讼时效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可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可能会因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五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总的来说,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仍然可以尝试通过谈判或法律咨询来解决问题。然而,胜诉的机会可能会非常有限。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获得准确的建议。
诉讼时效过了如何补救
诉讼时效过了具体补救如下: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 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而特殊合同纠纷,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申请诉讼的期限为4年。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物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刑法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一般是有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过了追诉时效的,一般不会再追诉。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个:,(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一)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二)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双方诉讼十分重要,也关系着其中一方权利能否主张,如果诉讼时效届满那么对方就具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另一方的诉讼时效利益也就没有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起诉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起诉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
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已过最好的解决方法
导读:
一、诉讼时效已过的解决方式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我国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债务(权)的承认,只是以原债权债务的内容为基础的新的债的关系产生,从理论上讲,这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原债务(权)诉讼时效的恢复或中断、中止及延长。部分承认债务(权)亦如此。
3、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
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三、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一般怎么判决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正常审理;
3、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需要查明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
(1)如果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则法院正常审理;
(2)如果查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则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处理方法如下: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其只丧失胜诉权;
2、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没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4、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时效中断则是在时效开始之后任意一个时间段都可以发生;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是因为外界客观原因导致出现的情况,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