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依然存在共同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况: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是负债的情况,且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2.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其中一方并不知悉负债一事。这两种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如果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两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自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是无法转移二人的偿还义务的。因为在离婚之前,夫妻债务已经分割清楚,所以双方需要各自偿还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如果其中一方无力偿还的话,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沟通,另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偿还。若夫妻离婚时已经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倘若对方没有偿还能力,那有偿还能力的一方依然有义务偿还债务。
其实,离婚并不代表夫妻就此分道扬镳,特别是对有共同债务的夫妻来说。我们部门主管和她老公就离婚了,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一笔债务。之后两人和平分手,双方也自愿承担起了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债务偿还义务。虽然我们主管工资不低,但因需要偿还债务,她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她的前夫因为创业失败,日子过得比她还窘迫,虽然两人的婚姻并没有维系下去,但她还是希望对方离婚后能过得好,她现在有能力,所以会尽可能多偿还一些债务。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悉,而且该债务并未用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的话,那么,其中一方可以要求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选择起诉也会获得成功。而在夫妻离婚,分割债务过程时,如果其中一方隐瞒了个人资产,导致另一方过多承担共同债务的话,也可以要求进行资产分割或者是减少债务。
如果是债权人,面对离婚夫妻的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直接起诉另一位有偿还能力的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相关的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法官也会就此使用强制措施,帮助债权人追回债务。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执行法官会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并不强调五五分。
总而言之,夫妻的共同债务往往是由夫妻合力承担,而在分割共同债务以及后续偿还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可以就此进行协商,确定偿还债务的比例!
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他人所负的债务(包括结欠他人的其他款项),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即他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谁为被告呢?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4)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1)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3)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老公欠的债务纠纷和老婆有关系吗
老公欠的债务纠纷是否和老婆有关系,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老婆也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和妻子没有关系;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单方卖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是不可以的,法律是不予以支持的。除非,单方已经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另一方已经自愿放弃这处房产。当然双方一定要签好合约,有这一项证明,法律上规定是可以卖这处房产的。这一方也可以将两人共有的财产变卖后,交于另一方,属于另一方的那一部分,这些都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瞒着妻子欠下外债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能再起诉吗?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不知道您是否过了上诉期,如果还在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且没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就没有再起诉的必要。
【相关法律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老公欠人钱,现在被起诉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法院也会冻结我的银行卡吗,还有我的支付宝里的钱
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判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强制执行威慑强 失信人主动卖房偿还百万债务
2018年9月6日,在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达成执行和解,王某、赵某一次性偿还武某借款105万元,下余部分武某自愿放弃,案件圆满执结。
2013年,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武某借款,后经双方统一结算,王某共欠武某借款本息合计16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偿还欠款,武某遂将王某及其前妻赵某诉至霍邱法院,因借款发生在王某和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赵某偿还武某借款本息16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赵某拒绝履行,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霍邱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赵某所有的两套房产及一宗土地。执行法官依法告知王某、赵某,若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会对查封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若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将会对两人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考虑到自身的名声及强制执行的威慑,王某、赵某决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为了尽快将案件了结,王某、赵某主动要求执行法官拍卖查封的财产。通过淘宝网拍,王某、赵某所有的一套房产及土地以109500元的价格被成功拍卖,另一套房产王某、赵某以364500元的价格自行变卖,再加上自己筹集的部分资金,王某、赵某终于凑够了105万元案款。在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标的款专户后,案件圆满执结。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法院-强制执行威慑强 失信人主动卖房偿还百万债务
债务纠纷该怎么离婚
法律分析: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论是否离婚,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该笔负债在法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