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违建房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法律主观:
以下为大家解答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和房价的破坏上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还出现了农民提供宅基地城市居民出资合作建房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合作建房无异于空中楼阁,许多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在出资人和出地人签订合同并合作建房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建设项目,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制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出资人找供地的农民索要款项,出资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合作建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产没有国家任何的合法产权,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其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也有着天壤之别。所以说如果是合法的合作建房,出现纠纷后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可。如果涉及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议在咨询律师衡量利弊后再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工程合同纠纷可以找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反映。另外,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写好起诉状,向对方所在地或者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起诉地点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三、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我针对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整理出来的一些相关内容,那么通过上述的学习,我们了解到工程合同纠纷可以找建设局安监局进行投诉,同时我们也学习到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及工程合同起诉地点。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如下: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建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法律主观:
看情况: 一、如果违章建筑人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使违章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 合同的效力 得以补正,就成为有效合同。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 合同无效 。 《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产权违建房致租赁合同无效,发生财物纠纷究竟谁该担责
法律分析:要是房东在出租违章建筑之前,没有明确告知租客它是违章建筑时,租客完全可以认定这份合同无效,追究房东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不得出租的,违法建筑出租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
1、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
2、工程承包纠纷的仲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起诉讼,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2、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限制;
3、施工的承包人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 收集证据: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梳理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如图纸、预算、设计变更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确保证据完整、准确且有效,这将有利于保护您的权益。
2. 分析争议原因:弄清楚引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例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结算金额争议等。这有助于您更针对性地处理问题。
3. 发送函件: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可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提醒对方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仍不予理睬,您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5. 协调专家鉴定:如果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争议事项,可以向行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申请进行专业鉴定,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结果。
6. 调节或和解:在诉讼或仲裁的前置阶段,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活动。这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双方能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达成共识,则无需进入正式审判流程。
7. 执行判决结果:一旦纠纷得到解决,原告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冻结或拍卖,直至债务偿清为止。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切勿轻率行事。在维权过程中始终坚持合理合法,审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您觉得自己难以独立完成这些任务,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祝愿您早日摆脱困扰,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等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事由,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问题,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沟通,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的优点是简便快捷,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可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协商的缺点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双方都有诚意和配合度,否则容易陷入僵局。协商适用于争议较小,双方都有解决意愿的情况。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如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作为中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的优点是灵活方便,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和情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调解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接受调解,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调解适用于争议不太复杂,双方都愿意寻求和平解决的情况。
仲裁:仲裁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申请由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庭,在听取双方陈述和举证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化,审理效率高,保护当事人隐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适用法律较复杂,不容易申请再审或者撤销。仲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
诉讼:诉讼是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方式解决争议。诉讼的优点是权威公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可能影响双方的声誉和关系。诉讼适用于争议性质严重,双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一方拒绝履行其他方式的结果的情况。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
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
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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