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伤残鉴定标准(右手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伤残鉴定
法律主观:
去申报、鉴定、评级。【工伤6级】标准: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工伤7级】标准: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工伤8级】标准: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右手伤残鉴定标准图
法律分析:右手拇指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断右手是几级伤残
法律主观:
手指断了算几级伤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1、如果是发生手指指骨骨折后,在经过正确治疗,病人骨折端愈合良好,手指关节功能正常,在评残时,可评为10级; 2、如果病人发生手指骨折后,同时合并神经损伤,经过正确治疗后出现手指关节功能障碍、末梢感觉障碍、神经营养障碍,可以定为9级伤残; 3、如果病人发生手指完全离断伤,在经过正确治疗后,刀口愈合良好,一般可以评为8级伤残。 如果手指断了功能受到影响,具体要看鉴定机构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判定。
右手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右手截肢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 一级伤残,右上肢截肢,肩关节以上截肢;
2、二级伤残,右上肢截肢,肩关节以下截肢;
3、三级伤残,右上肢截肢,上臂以下截肢;
4、 四级伤残,右手指截肢。
伤残认定需要以下资料:
1、 伤残认定申请表: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伤残情况、受伤原因等相关信息;
2、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材料: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
3、 医学证明材料:包括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医学影像资料、化验单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程度;
4、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需要提供工伤事故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等;
5、个人或家庭财产证明材料:用于确定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6、其他证明材料:如就业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标准,如果右手截肢的位置在肩关节以上,则属于一级伤残;如果在肩关节以下、上臂以下、或仅仅是右手指截肢,则分别属于二级、三级、四级伤残。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而具体评定结果可能会因个人情况、评定标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断了右手属于几级伤残
断了右手属于几级伤残需要进行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四级伤残,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或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2、五级伤残,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3、六级伤残,双手掌缺失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4、七级伤残,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5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 %以上;
5、八级伤残,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6、九级伤残,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或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
7、十级伤残,一手掌缺失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如下:
1、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2、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右手功能丧失几级伤残
法律分析:右手功能全部丧失一般工伤5级以上。一手功能完全丧失的为5级工伤;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为4级;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的为3级;其他。伤残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4.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5.5.1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右手中指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比较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下面三个:
1.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可以用来对于各种员工因为工伤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
2.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可以用于各交通事故里面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
3.我国现行的《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以用于除了由于交通事故以及工伤事故而造成的残疾进行评定。
如果没有影响到手指的劳动能力是不算伤残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