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劳动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如下:
1、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劳动仲裁流程:
1、申请仲裁;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自动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仲裁案件的保全在哪个法院
法律主观:
当事人 申请证据保全 的,应当向 仲裁委员会 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 仲裁当事人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证据,采用何种方法予以保全,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证明,有关证据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证据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法院保存等。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保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吗
可以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7、当事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阶段的保全在哪个法院做
法律主观: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amp;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至于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理由是在现行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应由执行庭作出。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后,财产保全裁定均由执行机构执行更为适宜。
法律客观:
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至于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没有明确,可以由各地法院自行掌握,分工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和由执行庭作出裁定。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执行庭来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理由是在现行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应由执行庭作出。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笔者认为,审执分立后,财产保全裁定均由执行机构执行更为适宜。
劳动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人书(需加盖仲裁委的章);
2、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3、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权限相应权限,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申请人的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担保书原件(担保人需在本院工作人员见证下在担保书上签名) ;
6、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①担保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交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担保人为法人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担保财产资料(可选择以下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1)现金担保(提交担保人的深圳市辖区内银行存折复印件或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
(2)房产担保(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房产查询单);
a.如果房产有查封,无法用作担保
b.如果房产有抵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房产价值的一半,否则不能用于担保;有抵押的房产需提供银行还款记录,还款记录上要注明抵押房产名称,或者注明抵押合同号(注明抵押合同号的需要提供贷款合同)
c.如房产需要评估,评估机构需为二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上要有评估净值、评估的目的是诉讼保全。用银行存款做担保,该类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财产的30%;用房产做担保,该类案件可以只提供保全财产的50%
(3)担保公司担保(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提供担保的具体案件案由、案件当事人、担保金额、同意承担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人和担保日期等;由担保机构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保证人担保(深圳户籍居民,具有稳定收入,并连续社保一年以上,提供社保清单及收入证明,法院可根据保证人的收入状况决定是否允许保证人担保)
8、财产保全线索明细表:
如保全房产,需要提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房产查询单;保全车辆,需要提供车辆查询单
9、送达地址确认书
扩展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应提交材料清单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财产保全案件办理规则及流程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财产如何保全?
统观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只限于我国审判程序、国内仲裁或涉外仲裁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条财产保全的原则性规定看似可以使用在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审查期间,但该条规定的是“?‘判决’难以执行?”,虽然这里的“判决”应作扩大解释,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条所指的财产保全也应理解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情况下,即单指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主要是1958年订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均已加入该公约,但该公约对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没有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