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解与调解的区别(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和解和调解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和解一般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但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介入下进行的。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1、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3、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二、调解的类型
1、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 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
三、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如下:
1、定义: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或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并放弃进一步争议。而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磋商和达成协议;
2、第三方介入:在和解过程中,可以没有第三方介入,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而调解是有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帮助当事人进行沟通、磋商和达成协议;
3、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内容。而调解协议一般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主动性: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协商和达成协议,双方有更多的主动权。而调解是在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员起到引导和协调的作用;
5、适用范围:和解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或争议,包括民事、商事、劳动等。而调解在某些特定领域和案件类型中更常见,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民事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3、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4、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5、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对比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法律主观:
诉讼 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后者则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后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 3、效力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的问题上有分岐。有和解的可能,但一时找不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从而解决分歧。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种和解不问诉讼程序进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进行。可以就整个诉讼标的达成协议,也可就诉讼上的个别问题达成协议。
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调解只是个过程,结果怎么样难说。要是调解后,双方能达成协议,可以说是和解。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调解是在相关机构(法院,司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的主持下成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也就是中间人进行撮合以达成的和解。而和解是矛盾双方单独进行的。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4.含义不同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二者区别如下:1.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3.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请问和解和调解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和解是指与他人解决争执,重归于好,在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调解是指第三方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就争执或矛盾达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体不同。
和解是指向当事者双方,调解是指向独立于当事人双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
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扩展资料:
“和解”的法律效果:
1、撤诉: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过法院的准许后,诉讼终结,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2、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果: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对于以下几类特殊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即可。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和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