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致人死亡(撞死人主责有谅解书能免于起诉吗)
交通事故全责致人死亡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全责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 。 犯交通肇事罪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责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全赔吗
全责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一定全赔。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在赔偿方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除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以外,还需要投保商业保险,具体涉及到车辆部分的应该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两个主要险种和其他例如驾驶员和车上乘客险,盗抢保险,汽车玻璃险,自燃险等等无数个附件保险,最关键还需要特别投保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5、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6、盗窃、抢劫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自己付全责并致自己车上人员伤亡,车险怎么赔
车主全责就要付全部的责任,车上人员伤亡也是车主的责任,赔偿方面,交强险可以进行赔付,如果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一般交强险的赔偿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治疗费或事故金。一般赔偿额度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
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肇事方负全责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无责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责任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为: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元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责判几年?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责的判罚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事故的具体情况、责任认定、受害者的伤亡程度等。一般来说,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受害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话,那么肇事者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事故致人死亡应该负何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