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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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试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

(一)被保险人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六)功能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以各种形式将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是为保障财产的安全。

(七)期限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合同,往往按一个工期及其航程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保险利益要求不同。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九)经营主体不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按保险业务划分的两大分类。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两者由于标的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许多差异,其主要区别如下:

(1)基本职能不同。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

(2)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其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是可以计算的,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是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其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额和投保方式确定,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度量的,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其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因而其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

(4)保险合同性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几乎都为补偿性合同,在财产出险并符合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补偿原则进行赔偿。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多为定额给付性合同,即事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给付金额。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危险所致的损失,运用多数人的集体力量,依据合理的计算原则,共同建立保险基金,以待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保险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

从立法和保险实务看,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基本类型。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51条);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内在区别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服务过程中,准确地对具体保险例子进行定性,而且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按保险制度内存本质不断发展和完善。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浅析二者的区别,以期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操作。

一、两者的保险标的不同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经济上的财产或自然人。国内保险法学者大多数认为保险标的等同于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规定则着眼于“物”而非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2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和相关利益。《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底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从以上分析可知,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该区别决定了两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二、保险利益概念对两者的适用不同

保险的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客体间存在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只有这种经济关系受到侵害时,保险事故才算发生,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此概念的运用其终极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得利,补偿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均认可保险利益要领适用于财产保险,而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仍有争议。人身保险利益是英美保险法特有的概念,认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底,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而欧陆保险法学则没有将保险利益的概念应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只要投保人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即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兼采英美的利益主义和欧陆的同意主义原则。《保险法》第52条规定表明: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以对血系、姻系之间的亲属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因抚养、赡养、扶养等关系形成的实用性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无保险利益的,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合同仍视为有效。

另外,财产保险分为积极利益保险和消极利益保险。积极利益保险指保险合同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积极利益,而所谓积极利益是指特定主体对某一财产或财产权利享有的可以积极追求的利益或利益关系。消极利益是特定主体对某一不利情况的发生可能带来的财产利益损失。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的区分还有利于鉴别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关系。所谓责任保险则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49条)。这里的“赔偿责任”就是一种消极财产利益,其设立的目的依然是为了给补偿被保险人因任何法律规定、合同义务或其他事实而可能发生的财产负担,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是,对特定主体来说,积极利益意味着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丧失给该财产的权利主体造成直接的损失,它或是现实财产利益,或是期待财产利益,是保险事故直接作用的对象。而消极利益的责任保险并不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现存的财产利益,其目的只是预防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其他法定的义务而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管是积极的财产利益还是消极的财产利益,这都是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而对于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来说,因其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钱进行客观评价,所以不存在“积极”与“消极”利益之分,甚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连保险利益都没有也可能。

三、超额保险不当得利对二者适用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保险和给付性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及不当得利的问题;财产保险为损害保险‘和补偿合同,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以保险利益为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对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能限于补偿利益受侵害的范围内,学界称此保险为“损害保险”或“补偿具体损失保险”。其以保险事故损失额为基础,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具有补偿性。《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不得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之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所以学界称为“定额保险”或“补偿抽条损失保险”或“给付性保险”。人身保险标的的无价性,决定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从原则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性质为损害保险性质,称之为“中间性保险”,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因疾病或受伤接受治疗而不当得利,故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规定也应对其适用。

四、保险人代位权对二者适用不同

所谓代位权,在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示赔偿的权利”。其一方面确认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应因被害人已受保险合同保险而免除其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也不因被保险人可由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少其保险赔偿义务,同时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从法的本质上看。此立法是为了解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发生冲突的问题而设制的。其具体适用,应依据各类保险的性质不同而相异。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标的是以保险利益为内容,以补偿性为特征,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取得不当得利,因此保险代位权适用财产保险合同是理所当然的。我国《保险法》第44条至47条,对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要注意的是,保险人代位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有排除适用的情况。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保险人虽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除了该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外,在其赔偿之后,仍不得代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规定的立法理由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有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关系,利害一致,如保险人对之有代位请求权,实质上与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此达不到保险的目的,因此应予以禁止。

在人身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即使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双重地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和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也不属不当得利。如前所述,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的性质属定额保险,而医疗费用等保险则属损害保险,其合同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的费用,此类费用则是能用金钱价值进行计算的。所以保险人代位权的规定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定额保险,如人寿保险等,但对人身保险中的如医疗费用保险等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保险则适用保险代位权。由此可知,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得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法条在立法时忽略了人身保险中兼有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不同性质的保险险种,而简单地排除保险人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这是不恰当的。应当将此条款修正为保险人代位权不适用人身保险中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保险合同,但其对人身保险中具有损害保险性质的仍适用。

五、效力中止、复效条款对二者的适用不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在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的效力。保险复效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权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58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两条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其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因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如因投保人暂时不能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终止,此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则没有进行周详的保护,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能支付当期保费的法律后果为合同效力中止,不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并与保险人就复效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恢复。只有当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投保人没有申请复效或恢复效条件不能达成协议时,法律才赋予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

六、保险人对未缴保费的请求方式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而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未付保费的求济方式没有规定,依“法不禁止为自由”的原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以用诉讼方式”收取保险费。但应注意的是,在分期给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第59条的适用问题。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可见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如同意承保,出具保单,依照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原理,第一期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的既得债权,此时仍然可以诉讼方式请求交付保险费,可见,第59条仅限于第2次以后末支付的人身保险费。

七、保险风险,保险赔偿金确定对二者适用不同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前者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而后者仍适用重复保险和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前者不适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而后者适用于代位权的规定。因此,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风险内容在于被保险人本.人的身体健康、生命的长短及外在因素对被保险人侵害可能性(当然不排除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而财产保险中尤其责任保险的风险是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合同行为或法定义务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所以被保险人的特定行为决定或影响风险因素。例如,合同责任保险中,保险合同来源于合同本身,即被保险人违约及因此产生的合同相对方合同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产品责任保险中,风险来源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本身可能给人身或财产带来的风险;而在旅游服务给游客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性特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危险性。而其他的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即便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这种过失也可能成为保险人免责或减轻保险赔偿责任的因素(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过失正是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明确保险风险内容对二者适用的异同有助于确定两者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义务等。

在保险赔偿金确定方式上,人身保险除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保险性质都居于定额保险,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加以给付。其客观性较强。而财产保险则不尽然,尤其是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金要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前提,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忽视。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责任和责任赔偿金本身须依法认定,因此证明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资料往往是调整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责任关系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有关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等。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法原理,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经合同双方认可,但是如果上述资料反映的事实有误,甚至于虚假的时候,保险人抗辩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特别是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是通过法院判决形式确定的时候,由于责任保险赔偿金最终不归属被保险人(亦消极的保险利益),因此在诉讼中被保险人可能不会充分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利,有时甚至于同情或“吃大户”的心理,串通第三者主动认可超过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这种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书,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很难保证的。基于这种实际,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认定被保险人对受害的第三人经济赔偿责任及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任何法律程序或非法律程序,被保险人有通知保险人参加的义务,任何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在实务中,被保险人往往凭一张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拒绝赔偿不公在举证上非常困难,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碍,因为保险人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权利对该判决或调解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另外,在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来确定,因此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者串通交警执法人员扩大损失数额骗取超额保险金的情况很难杜绝。相对来说,人身保险的赔偿金或根据定额保险约定的金额直接给付或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情况定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第三者扩大损失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容易被识破。

八、保险赔偿索赔时效期限不同

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可见,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要有所区别,视不同类型的保险而定,对人寿保险,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在此,我们要注意保险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保险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期限。诉讼时效则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法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可见索赔时效期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届私力救济的范畴,而诉讼时效期内,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属公力救济的范畴;索赔时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保险法实务中,应注意两个时效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索赔时效内,一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其索赔时效权既已行使,依其为除质期间的性质,索赔时效自索赔权行使时终止。如在索赔中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则受诉讼时效的规定调整,即从索赔发生争议之日起,应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从此之日起计算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

总之,理解任何一项保险制度都必须首先理解保险业本身的经营目的和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理,以便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对价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目前保险业本身不够成熟,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弄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差异,其慈义不仅在于实务上理清有关保险关系,规范保险业的动作,更在于衔接保险法理论和保险业之间规则与被规则,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法律规制和法律保护的完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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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在期间男方转移财产怎么办法律主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应当少分。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是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 ...
2023-12-28 11:4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除涉国有银行金融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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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是)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哪些财产损失赔偿包括:1、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的,折价时 ...
2023-12-28 12:19

怎么确定欠钱合同纠纷(欠钱属于合同纠纷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张货物欠款单可能不足以直接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法院通常需要更多的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和欠款,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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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是否有相互继承权(再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再婚夫妻遗产怎么分配和继承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继承的顺序:夫妻对财产的继承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财产;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 ...
2023-12-27 14:42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车辆)

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没有证据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收集到财产转移的证据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对方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客观:《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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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合同法律分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四种法定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 ...
2023-12-28 12:59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吗)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房子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发生纠纷的话,我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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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产权

产权证上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证一个人的话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的话,那么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法律的规定是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议关于财产归属的特别约定,且房子不是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 ...
2023-12-28 12:39

欠钱用车辆抵押怎么处置(欠钱抵押车辆合同)

间客式汽车金融公司车贷除了缴纳以上费用外,还需负担监管费、车队管理费、质保续保押金还有一种就是信用卡车贷,信用卡分期购车贷款只对银行信用卡用户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办理,还要有一个审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卡用户就很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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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简述诉讼保障制度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诉讼保障制度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项:(1)案件属于具有 ...
2023-12-28 12:54

现在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属于共有财产吗

但是在离婚要求分割时依然会参考房屋的购买方式,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在加名字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具体分割的比例,会参考对房屋的贡献度,以及婚后是否有一方作为过错方等情况,不一定会均分房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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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要工资?(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要工资)

有什么好办法给工地老板要拖欠工资没有合同,什么也没有怎么要没有合同最快最狠的讨薪方法有以下几种:1、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或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县 (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 下辖劳动保障监 ...
2023-12-27 14:52

夫妻离婚父母的财产属于谁(夫妻离婚男方父母的财产可以分吗)

婚后的财产,则要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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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3)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甲公司对丁 ...
2023-12-28 12:44

离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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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金没有付股权转让合法吗(股权转让纠纷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没有付股权转让金合法吗股权转让只要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受让方没有付转让金,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支付转让金并 承担违约责任 ,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转让人可以终止股权转让。《中华人 ...
2023-12-28 12:54

建设项目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分为哪几个阶段)

谁有关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的合同变压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方:施工方:工程名称:议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地点: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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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立了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会有效吗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
2023-12-27 15:32

保险合同违约起诉(保险合同起诉期限)

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五)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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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离婚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一、 离婚 时申请 财产保全 的条件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 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共同 债务清偿 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 ...
2023-12-27 15:02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的工程合同(中央空调采购安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3.甲方在装演工程结束后,应当在2天内通知乙方进行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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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主张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由当事人进行提出主张的话,那么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2)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来承担举证的责任;(3 ...
2023-12-28 11:29

离婚时男方父母的财产如何划分(离婚时男方父母的财产属于儿子吗)

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判决,那么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一、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在离婚时,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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