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索赔研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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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法律主观:一、 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施工单位可提出哪些费用索赔?

法律主观:

一、 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关于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 》第四章第一节和《合同法》第三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除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具备自身的一些特殊要件。一是积极要件,具体包括: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发包人,除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未作限制。对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 建筑法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发包人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3、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二是消极要件,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因自身的原因或者非自身所能预见的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因此,索赔的性质属于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责罚。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我们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它的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否定其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称其为“反索赔”,除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外,在建设工程中,较常见的还有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等,本文根据FIDIC条款主要分析探讨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关系。

1索赔的主要特点

1.1风险引起的索赔

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由于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所以此类施工索赔往往由承包商提出,而且双方的分歧往往较大。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着任务严重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了种种不正当手段,表面上承包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在各种实质性条款和附加条件上,实质上存在着不平等。

1.2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尤其是设计变更。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在实际施工中,此类索赔也会经常引起争议,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因为各自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合同条款中“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事件”理解的偏差。

1.3工程量变化太大引起的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3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引起的索赔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设备失调造成的损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应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型号并据此组织订货,运输进场,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同时,工程量的变化,还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第二,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1.4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工程延误因素较多。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

1.5加速施工的索赔

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业主通过分析认为工程的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1.6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

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索赔。

2反索赔的主要特点

2.1工期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的使用,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该项索赔一般在合同文件中,以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并规定有最高限额。

2.2施工缺陷反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或者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修补工作,并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业主可将承包商应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付给分包商。除以上几种反索赔外,由于承包商的过失,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业主提出的反索赔。

3索赔和反索赔的关系

索赔和反索赔是根据不同的索赔对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对方责任引起的事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与反索赔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要求发生的事件真实、证据确凿,费用计算合理、准确,责任分析要清楚,这样对合同双方处理起来易于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4结论

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了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实是。三是促使合同当事人更快熟悉国际惯例,熟悉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技巧,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建筑市场形势,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水平。

建筑工程索赔介绍?

什么事索赔?建筑工程反索赔该如何进行?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工程反索赔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首先先了解索赔的工程定义: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以往的建设工程中,由于长远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双重顾虑,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赔,工程索赔是相当少的,这样也造成了建设方对处理工程索赔缺乏必要的经验。

接着说说建筑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况方式:

建筑工程索赔主要分为:(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二)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三)施工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三种,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基本内容如下:

1、勘测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有其固定性、单件性,且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大多依附于土地,故对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沉陷等各种地质资料的勘测至关重要。勘测基础资料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工程选址、结构选型及地基处理等,进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对勘测阶段的勘测成果,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勘测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待施工过程中对勘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的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要修改设计,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这是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之一。故业主应确保施工招标图纸的质量,从而减少因工程设计错误引起设计变更导致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合同索赔。此外,业主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后附带的参考资料的表述也应力求做到客观准确,以减少施工期间因"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导致承包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

3、招标阶段

业主在招标前,要根据招标项目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及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考虑合同形式。此外,确保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数量的准确性,以防承包商提出的因实际工程量变化过大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度而产生的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除注意尽量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外,还应明确合同内容和范围及合同文本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减少建设方风险。在采用可调价合同时,要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为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处理索赔与反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是在发生问题之后要做的,保障自身利益,每个索赔的细节都非常关键,落实到每个地方很重要。中达咨询就建筑工程施工索赔和大家介绍一下。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但施工索赔具有费用较大、出现频率较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等特点,必须具有足够的依据,才能获得索赔。

必须清晰施工索赔的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分类。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按合同类型分类。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按索赔要求分类。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按索赔起因分类。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熟悉施工索赔机会的形成依据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其主要形成依据为:(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4)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

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6)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7)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8)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9)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四分包商也有向总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熟悉施工索赔费用的组成通常施工索赔主要分为两部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索赔费用的组成由:(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人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5)工地管理费。(6)利息。

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施工索赔的基本要求和取证种类.索赔依据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证据的种类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五各种会计核算资料;七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主动创造过程中的索赔机会的一般性要求.准备索赔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同时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每天应有专人记录,并请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签字;当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摄像、录像,以达到资料的完整性;对停水、停电、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等签证手续要齐全,确保资料完整;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变更、口头指令、会议研究、往来信函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必要时还可对施工过程进行摄影或录像。又如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其次,在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也应及时做好修改、补充签证。另外,如施工中发生工伤、机械事故时,也应及时记录现场实际状况,分清职责;对人员、设备的闲置、工期的延误以及对工程的损害程度等,都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此外要十分熟悉各种索赔事项的签证时间要求,区分二十四小时、甲十八小时、七天、十四天、二十八天等时间概念的具体含义。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挖土工程、拆除工程,都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否则时过境迁就容易引起扯皮,增加索赔难度。做到不忘、不漏、不缺、不少,眼勤、手勤、口勤、腿勤。不能因为监理的口头承诺而疏忽文字记录,也不能因为大家都知道就放松签证。这些都是工程索赔的原始凭证,应分类保管,以创造索赔的条件。

做好收集、整理签证工作“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所以,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工作。索赔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靠花言巧语不行,靠胡搅蛮缠不行,靠不正当手段更不行。索赔成功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只能来源于工程承包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关键在于用心收集、整理好,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使之真正成为成功索赔的依据。

正确处理好同业主与监理的关系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索赔的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索赔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承包商索赔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态度。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

因此,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诚信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树立品牌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比如,施工现场次序井然,场容整洁;项目经理做到有令即行,有令即止。总之,要搞好相互关系,保持友好合作的气氛,互相信任。对业主或监理的过失,承包商应表示理解和同情,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和理解。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

施工索赔报告的编写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

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编写。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在求有以下几方面。

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猜测。

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施工单位为了避免或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的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索赔理由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

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够恰当维护施工方的利益,获取索赔。

建筑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1、工程索赔的含义工程索赔的概念在我国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少人认为索赔仅仅是一种合同纠纷,并把索赔得到的费用看作是一种意外之财。由此,受害人往往基于对自己信誉及对今后工程承揽等方面的考虑,不敢提出索赔,这就形成了对索赔认识上的误区。因此,要使索赔工作更顺利的进行,必须走出认识误区,正确理解索赔的含义。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索赔作为一种补偿要求,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第三,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第四,索赔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需通过一定方式解决。2、建设工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与合同条件规定的双方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在工程项目的工期、造价等方面都存在着变化的因素。因此超出合同条件规定事项可能层出不穷,这就为施工索赔提供了众多的机会,作为承包商,必须善于通过不断发生的工程状态,识别索赔机会,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2.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在索赔案例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2.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影响工期,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2)特殊风险。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风险后,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如果因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索赔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2.3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设计图纸上某段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为C25,而工作量表中则为C20,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3)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2.4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3)指定分包商违约。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由于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5)业主要求赶工。当项目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作内容而必须展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坚持不予延期,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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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 字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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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由工程承包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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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包括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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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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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封面

二、字体与字号1、封面部分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约双方、签约时间1.1、合同编号为黑体、四号、文本左对齐1.2、空两行书写合同名称,仿宋字体,一号,加粗,居中1.3、空7-8行,余下内容用三号楷体字,与合同名称居中对齐2、主体部分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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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资质)

对上述工程界面的范围和内容的确定没有相对统一规范依据,包括工程界面的划分和技术要求,2.2 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其内容还不能覆盖上述六个主要环节的内容2.2.1 目前各子系统的深化设计内容和要求没有统一的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子系统的特点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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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合时,甲方、监理有权限期改进,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报甲方、监理审批后执行,期间赶工费用由乙方自理,6、乙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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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裁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如何解决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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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6)在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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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建设工程和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施工索赔证据如下: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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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对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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