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处理与诉讼(欠款纠纷起诉流程)
货款纠纷被起诉怎么处理
如果欠人家货款被起诉的话,首先是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积极还钱,让对方进行测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办法达成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只能够积极应诉,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欠人家货款被起诉怎么办
和对方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让对方撤诉即可。
实在无法达成和解的,就要积极应诉,应诉的过程中,自行或委托律师到法院应诉都可以。实践中,有不少人会因为自己理亏,反正都被起诉了,干脆不去应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因为积极应诉,能避免承担对方可能强加的赔偿责任,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诉,往往只能任对方鱼肉。
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别人欠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有用,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的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1、对方有财产的,提供财产线索,通过诉讼,申请财产保护,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合理合法的获得自己的合法财产。
2、对方没有财产的,对方确实没有财产,但是可以通过诉讼明确债务关系,待对方有钱时,及时追讨,追讨不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还可以按照一定的利息来获得赔偿,依然可以要回自己的钱。
3、可以对欠钱的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威慑,促使其尽快还钱。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自己收集不到,可以找律师帮助解决。
欠钱不还起诉没有作用的情况只有一个,那就是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欠钱了,这种情况下,即使去法院起诉,也不能胜诉,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也无法获得欠款。所以,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需要有书面材料来作为借钱的依据,这样也好为以后对方不还钱时起诉做准备。
如果发生了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对方拒绝的话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作为被告人如果不想对方起诉的话,是可以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请求对方进行撤诉,或者是积极应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欠债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可向所在地的 人民调解 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 借款合同 、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 债务人 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欠款法律处理有哪些
法律主观:
从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看,最普通的就是因为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借款而书写的欠条,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合同关系产生的金钱往来,也可能形成欠条。而这两种欠条的诉讼时效又各有不同。因 借贷 关系而形成的欠条。 上海 债权债务律师 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可以适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便可以起算。 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欠条,上述问题比较简单。而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如何起算,问题就稍显复杂。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来说,如果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就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可以起算。 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 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当然,上述请求权都受到《 民事诉讼法 》关于20年长期时效的约束,以此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举例说明: 2004年8月16日,王先生向邻居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李先生现金15()OO元。2009年E10月9日,原告王先生起诉要求邻居归还借款15000元。 对于上述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问题。当然,债权人的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因此本案李先生起诉时,诉讼时效未过,他要求被告王先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 法院 的支持。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条,因为直接借贷以外的原因形成的欠条并非传统欠条,但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 股权转让 款欠条、商标许可使用费欠条等。 如果该欠条当事入双方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最高院在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问题的答复》,“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乖U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务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批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目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那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查明欠条的基础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不仅要分析基础关系中合同约定的期限,还要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问题,这在现实操作中实用性很强。 举例说明: 2002年,某工程有限 公司 承包某集团的一项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验收,双方于2005年5月4日完成结算,确认某集团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2007年7月4日,某集团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7月17曰,工程公司就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支付工程款。此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结互助对该案例分析可知,欠条的基础关系为 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关系,对此双方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应付款时间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 因此在本案中,2005年5月4日完成结算,即应付款。该欠条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形,2007年7月4日无款可付、写下欠条,诉讼时效中断,2009年9月1日起诉即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