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表现为:
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承担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4)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而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问题,也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执行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外,其余由被执行人个人应承担的赔偿款的执行难度相当之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部得到实现,往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之配偶,以期望法院能够按夫妻共同债务来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赔偿款的实现。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呢?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追加被执行人方面规定得较为含糊,使得这种情况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手中往往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对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夫妻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导致,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夫妻双方没有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夫妻一方的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只能是夫妻一方(即侵权人)的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笼统地全部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及目的去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显然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再如侵权人驾驶车辆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上学途中,买菜、为家庭生活需要前去购物途中等,其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的合意,且最终目的亦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纯粹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这并非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而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总之,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应结合机动车运行利益及婚姻法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
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专属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对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也存在由侵权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但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比如雇员从事工作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是一样,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即是司机,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应当由司机承担。如果要司机的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如果不存在夫妻共同侵权问题,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呢?机动车侵权责任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从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不包括侵权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虽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个别情况下夫妻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而负的侵权之债,配偶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两点考虑:1、配偶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2、有无运行利益。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交通事故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事故起因进行划责,通常被判定负事故责任的司机都会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配偶对其行为不可能存在合意。
你好,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事故导致的赔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负债;二是夫妻双方是否从债务中获取了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其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除非夫妻双方事先约定过要共同承担,否则的话,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是为了夫妻双方利益、另一方也没有获得利益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更不用说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是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在本问题中说的摩托车交通事故赔偿,显然就是属于由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不可能事先约定要承担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另一方也不可能在这件事故中获取好处,法院是不会支持把这种赔偿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交通事故当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债,与一般的夫妻债务还是有区别的。
对于一般的夫妻债务来说,首先要看夫妻对外举债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符合这两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并不是夫妻双方所共同追求的,因为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且产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出事故一方的个人债务,则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外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要看具体情况。
如该事故是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实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驾驶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赔偿产生的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虽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邓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夫妻双方共享了该车带来的运行利益,故被告邓某应对被告李某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