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情。每年都有数百万的交通事故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交通事故中,有些人会承担主要责任,而有些人则会承担次要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交通事故中的次要责任。什么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完全归属于某一个人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责任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次要责任的划分依据一般有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次要责任的承担者需要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的承担程度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标准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违反交通规则的程度。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违反过交通规则,那么他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可能性会更大。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驾车时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比如超速、闯红灯等,造成了事故,那么他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2. 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一个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在一个车祸中,一个人驾驶了一辆汽车,因为驾驶不当,撞上了另一辆汽车,造成了事故。在此情况下,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3. 事故中的受害者。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其他人受伤或者死亡,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如果一个人行驶时没有按照交通规则行事,造成了他人受伤或者死亡,那么他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方式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一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他需要为事故中受害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医疗费、赔偿金、抚养费等等。2. 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果一个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他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刑事责任可能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照等等。3.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一个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他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影响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会给他带来财务上的压力,也会影响他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地位。此外,如果一个人多次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他的驾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这将对他的生活造成更大的影响。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预防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中出现次要责任的情况,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 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违反交通法规。2.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人员应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文明驾驶法律法规知识。3. 安装智能安全系统。车辆可以安装智能安全系统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的重要一环。每个人都应该更加认真对待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驾驶时玩手机、走神,同时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让我们、我们的家庭以及其他行人和驾驶人员更加安全。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