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但是,要界定一个事件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如何确切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如果事件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那么它不应被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我们需要确定事件的原因,以便确切地界定它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生产安全事故应该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这意味着事件必须与生产活动有关。如果事件是在生产活动之外发生的,那么它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事件发生的背景和环境,以便确定它是否与生产活动有关。最后,生产安全事故应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意味着它必须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实际影响。如果事件只是一些小事故或不能造成伤害或损失,那么它就不应被视为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以便界定它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总的来说,要界定一个事件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确定事件的原因、与生产活动的关联性以及对人员或财产的影响。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事件才能被视为生产安全事故。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