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逃逸怎么处罚撞人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当涉及到撞人逃逸事件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罚细则。本文将详细介绍撞人逃逸的相关知识和处罚条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首先,撞人逃逸定义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没有履行必要的责任和义务,而是逃离现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撞人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并且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肇事者逃逸后导致被撞人员死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撞人员受伤,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逃逸,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肇事者逃逸后导致被撞人员身体残疾或者死亡,将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撞人逃逸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肇事者逃逸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此外,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吊销其驾驶证或者限制其驾驶资格。对于肇事者逃逸后的处理,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确保被撞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被撞人员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提供肇事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对其进行追责。同时,被撞人员还可以依法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撞人逃逸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缺乏责任和道德的表现。处罚肇事者不仅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更重要的是要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我们应该呼吁每个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总结起来,撞人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撞人员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我们要倡导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以上对撞人逃逸的定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介绍,相信读者对该问题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维护好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利益,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