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违反群众工作纪律行为的有
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类型化审判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负有司法审查的义务。参照国外判例学说,讲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简列如下: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第83页、第84页)
列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然后去加重群众的负担。还有就是违反有规定的,扣留这些或者去收纳群众,也或者是去处罚群众。扣留群众的财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拖欠工人的钱。以及各种的刁难群众,然后就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取费用。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包括: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解释: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干涉群众生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 分则第6–11章规定了对这6种违纪行为的处分。
修订意义:
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扩展资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