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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响适用诉讼时效吗

通说认为,只有物上请求权的部分权能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确认之诉,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2、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针对的是一种状态;

3、给付之诉中的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4、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为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唯有争议的是,返还原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无定论。物权法草稿曾规定不适用。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你好,我是罗子辉律师。

你问题实质是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民事诉讼期限过了是否还能起诉?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时,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也就是说具备起诉条件,当事人就可以起诉。提供了基本立案证据,法院也就立案了。

能不能胜诉呢?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因为一个案子胜败既受程序的影响,也受实体的影响。一是根据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即丧失了实体性的胜诉权,只要对方当事人提出,法院便可以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如已届满,驳回诉讼请求,那么也意味败诉了。二是即使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当若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来证明主张的法律事实和诉讼请求,那么也很可能败诉。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诉讼时效是一个很专业性的问题,起始时间的起算是不一样的,而且还存着中断、中止等情形。所以,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算着想着三年就放弃了,导致自身权利的损失。

希望上述回答对你有帮助!

这个问题无论回答是还是不是都不正确。

合同的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无论那种解除权都是一种形成权,这种权利是不中止不中断断的,与诉讼时效有着明显的差别。

但是,合同的解除真的就和诉讼时效没有关系了吗,当然也不是。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时间。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哪方当事人行使了合同解除权,那么这个合同项下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

行使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其合同项下权利是否受损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下进行主张,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被解除合同一方,如果合同项下权利受损,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

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遏制疫情蔓延,各地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和通知。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一是对“不可抗拒的事由”进行掌握。《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肺炎疫情应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该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该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顺延期限后,顺延的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如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等工作,亦可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笔者向海淀法院有关法官询问,在此处的“开庭”可延伸至“举证”,即可通过邮寄(包括但不限于EMS、挂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提交,则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面交,但可通过以上其它方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予提交,亦不可以“肺炎防疫不可抗拒”为由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对法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法定期间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依据来计算顺延期间的长短。如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5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3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20日,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落款明确日期的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限的,应当再顺延5日。

三是对指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耽误指定期间的具体情况,决定顺延期限的长短。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举证期间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40日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20天被确诊感染,经30日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顺延10日的举证期限,而无需按原来40日的举证期限来指定。又如人民法院指定于2月20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10日被确诊感染,当事人可在治愈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在5日内或更短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补足原来相差的10天时间。

 

谢谢邀请。下面就问题进行回答: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以合法保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属其一。需注意,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两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再重新起算后,仍需再次计算三年的期间。

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故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为前提的,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客观上主张权利的障碍,法律继续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那么,就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对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客观上行使权利障碍的,诉讼时效应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个点:(1)中止事由需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已经过的期间并不作废;(3)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既非重新计算三年,也不再按照剩余的期限来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是发生在倒数第六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均再计算六个月。这也是《民法总则》(包括今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中止与中断的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194条做了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195条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司法实践需注意的几点

1.并非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规定,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需中止。但如果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3.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被扣押期间,相关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正因此,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扣押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就成为争议的问题。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就被扣押的财产实现其民事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对该扣押财产主张权利。换言之,其主张权利本身并不受扣押行为影响,但其权利能否实现却受扣押行为的影响。而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条件是,由于该客观事由的存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显然,扣押并不符合该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应注意的几点

1.关于“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第二,这里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应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但如果仅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认识错误,但主张的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则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行为已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则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关于“提起诉讼”中断时点的确定。简言之,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而非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基于诉讼时效中断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该立法目的。

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诉讼时效期间仍应持续中断,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该中止时间也应一并计入中断时间。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继续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报案之日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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